陜西鄉村醫生養老金新政策,陜西鄉村醫生漲工資待遇最新消息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鄉村醫生是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為全面推進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與管理,筑牢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從我省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及配置標準,落實和完善政策措施,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著力解決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發展問題,全面加強鄉村醫生準入、執業和退出管理,切實增強崗位吸引力,改善執業環境,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隊伍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合理待遇得到保障,執業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結構合理、適應農村發展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分級診療的實現,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主要職責及配置標準
(三)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包括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開展健康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
(四)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隨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深入開展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必須有一所村衛生室,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內的村衛生室配置1名鄉村醫生;超過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優先配備具備中醫技能的鄉村醫生。
三、規范鄉村醫生管理
(五)加強鄉村醫生培養。根據全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發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高職院校開設臨床專科,加快培養合格的鄉村醫生。按照“村來村去”的原則,積極開展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農村醫學專業免費醫學生培養。
(六)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鄉村醫生應持有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或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暫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衛生技術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七)實行鄉村醫生合同管理。按照深化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的要求,鄉村醫生在不改變身份的前提下,由鄉鎮衛生院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具體聘用辦法由各縣區制定。對暫無鄉村醫生執業的村衛生室,由鄉鎮衛生院安排職工輪流駐村,保證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八)規范鄉村醫生業務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規定,規范鄉村醫生執業管理,重點加強執業行為和醫療服務質量監管,健全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公開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督促指導鄉村醫生認真落實基本公共衛生、基本藥物制度和新農合制度等相關政策。
(九)規范開展鄉村醫生考核。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考核實施辦法,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群眾滿意度以及技術服務能力、簽約服務、參加培訓和醫德醫風等情況。原則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結果要在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公示,并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聘用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十)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到齡退出、考核退出、違法違紀退出、其他原因退出機制。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聘用。確因崗位后繼無人需要繼續留用的,在辦理退出崗位領取養老補助手續后,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實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過65周歲。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職責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違法犯罪或出現嚴重醫德醫風問題的在崗鄉村醫生,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一)全面推行簽約服務。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人員(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責任醫師服務團隊與農村居民每年簽定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按照規范要求提供約定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新農合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簽約服務考核辦法并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簽約服務人口數給予補助。簽約內容以外的醫療衛生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十二)落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鼓勵引導鄉村醫生參加國家在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的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五、優化鄉村醫生隊伍結構
(十三)規范在崗人員培訓。實施全省鄉村醫生培訓計劃,各地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2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費進行脫產進修,進修時間不少于1個月。各地可選派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優秀鄉村醫生到省、市級醫院接受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應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
(十四)加強繼續醫學教育。落實《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學歷層次。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對其學費可予以適當補助。
六、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十五)拓展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對在村衛生室工作的業務水平較高、群眾反映較好、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質的在崗鄉村醫生,可經考試選聘一定數量的人員到鄉鎮衛生院工作。具體辦法由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評選表彰優秀鄉村醫生。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年度組織開展優秀鄉村醫生評選表彰活動,對在基本醫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方面表現優秀的鄉村醫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鄉村醫生的優秀事跡,弘揚正能量。
七、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七)落實鄉村醫生財政補助。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鄉村醫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補償機制。各地要嚴格落實各項財政補助政策,確保鄉村醫生財政補助到位。一般診療費標準可在不高于鄉鎮衛生院的前提下適當予以提高,合療基金和個人分擔比例不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各渠道補助標準,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鄉村醫生財政補助經費實行年初預撥、年底結算制。
(十八)實行鄉村醫生補助明白卡制度。各地要以市為單位出臺鄉村醫生補助明白卡實施辦法,統一明白卡格式,實現全省鄉村醫生人手一卡。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在本地區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公示鄉村醫生補助落實情況。
八、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十九)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齡達到60周歲的鄉村醫生,繼續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并按規定予以遞增。
九、改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二十)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等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逐步實現以政府或集體投資建設為主,加快由民建公助向公辦民營形式轉變,保證村級衛生服務的連續性。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不得向鄉村醫生或衛生院收取房租。
(二十一)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依法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各地以縣為單位,為鄉村醫生集體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保險金由個人和縣級財政補助共同承擔,具體繳納比例由各地確定。
(二十二)減免涉及村衛生室的收費項目。對村衛生室水、電、氣等價格,相關部門要按公益類項目標準收取費用,并按規定給予減免優惠。嚴禁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二十三)加快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建成以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支持新農合即時結算、居民健康檔案、基本診療、藥品購銷、遠程培訓、績效考核等信息互動的村衛生室信息化管理系統。
十、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四)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將其納入衛生事業整體發展規劃,結合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予以統籌考慮。省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措施,細化目標任務,認真抓好落實。
(二十五)加強督導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省衛生計生委要把實施情況作為年度醫改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工作效果的督導評估,定期通報進展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省政府將對各地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