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半年對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市區行駛時速不能超過60公里、校車監控保存不能少于一個月……這是青島市近日出臺的《校車安全管理辦法》作出的明確規定。
《辦法》要求,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校車使用進行實時監控并將記錄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按照《辦法》,青島將實行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制度。許可專用章格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只能用于校車使用許可事項,嚴禁超出許可事項范圍使用。另外,《辦法》還規定公交不能滿足出行需要的農村地區,將享受校車補貼,費用由市區兩級政府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