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市人社局獲悉,省人社廳近日下發了湘人社發[2015]4號文件,對企業職工退休出臺了新的政策規定。根據文件精神,在原國有企業生產崗位工作的累計時間短于在管理崗位工作的累計時間和從事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的累計時間的女職工,退休年齡從原來的55周歲可提前至50歲,符合條件的女職工從3月起便可到人社部門重新申報,按照新文件精神辦理退休。
【解說】文件明確,女職工確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應提供本單位崗位認定資料或證明材料,以及女職工在職時所屬崗位性質。因關閉、破產、改制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國有企業女職工,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已按統一政策參保繳費(不含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補繳人員)、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且繳費5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在年滿50周歲時可以辦理退休。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已超過45周歲的原關閉破產改制國有企業女職工,在被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且未中斷繳費的,經本人申請,也可在年滿50周歲時辦理退休。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年滿50周歲而尚未退休的,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可申請退休,以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當月作為退休時間,并從辦理退休手續后的次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解說】文件規定,在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時,各地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對已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的信息進行提前審核,并將審核確認信息錄入經辦業務信息管理系統,退休審批時以信息管理系統記錄信息為依據。如檔案記載不全,在審批退休時,經本人書面說明并申請、單位提供原始輔證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單位或檔案管理單位公示無異議的,可以作為從事特殊工種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