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經營權新政策解讀,全國兩會關于出租車經營權新政策提案
統籌發展
原標題:“專車”納入出租汽車管理范疇 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游攬客
10日,交通運輸部同時發布《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1個月。
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徐成光介紹,兩個文件重點圍繞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規范“專車”等新業態發展等方面,明確了出租車行業改革思路和重點舉措。
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游攬客
《指導意見》將“專車”等新業態納入出租汽車管理范疇,巡游出租汽車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也可提供預約運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不得巡游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對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對巡游出租汽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無償使用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出租車經營權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對出租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并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各地不得新出臺經營權有償使用政策。
《指導意見》分列二十個條目,對出租汽車發展定位、運力規模管理、經營權管理改革、經營行為規范、價格機制改革、公開透明監管機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設計,用增量帶動存量改革,以此破解出租汽車行業多年積累下來的矛盾和難題。
除網絡預約車,禁止非營運車接入
《管理辦法》明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管理辦法》在國務院相關法律框架下,對網約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實行許可管理。對網約車經營行為作出了全面規定,特別對網約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提出明確要求。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不得接入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之外的其他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新華社)
【四大焦點】
“專車”要具備合法營運資質
出租車運價首提“政府指導價”
10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和辦法對網約“專車”、出租車的份子錢、牌照、定價等公眾關切的焦點問題提出了改革方向。
焦點1
網約“專車”
合法身份獲準,市場面臨“洗牌”
主要內容:明確網約“專車”經營者、車輛及駕駛員的準入門檻,要求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
現狀:網約“專車”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帶。據幾大網絡約車平臺不完全統計,各地“專車”注冊量已近千萬,其中占主體的私家車主要以兩種方式“標榜”自己的合法性:一是強調“共享經濟”,用公益性的“合乘”“拼車”等形式立足;二是將私家車掛靠在汽車租賃公司、車主簽約勞務公司,網絡平臺和乘客共同達成形式上的“四方協議”。這種運營模式下,網約“專車”責任主體難以落實、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缺乏保障。
專家解讀:“行政改革主動適應‘互聯網+’的時代潮流和出租車行業的現實情況,直面問題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虞明遠說。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王軍表示,“專車”服務是一種帶有法律規避性質的商業創新,但它和出租車行業準入管制目標并無根本性沖突,且社會效果正面,應承認“專車”服務的合法性,設置準入條件是使其更完善。
王軍認為,根據意見,私家車若要參與網約車運營就要變更車輛性質,一旦變成為營運車輛,私家車報廢年限就變成八年,“這會讓很多私家車車主打退堂鼓,尤其對滴滴、優步等私家車集中平臺產生巨大影響,出租車行業也許會面臨一輪大‘洗牌’。”
焦點2
“份子錢”
協商確定標準,動態調整
主要內容:由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確定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現狀:“份子錢”是出租車司機向企業上交的承包金的俗稱,是出租車公司的重要收入來源。“每天一睜眼就欠公司好幾百元”,是出租車司機對高額份子錢的典型吐槽。
而且,一些出租車公司上調“份子錢”和收費程序不規范。
專家解讀:虞明遠表示,“份子錢”與出租車司機及出租汽車企業的利益息息相關。鼓勵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有助于“份子錢”更加清晰透明。要鼓勵探索新方式,讓出租車司機掌握更多話語權、議價權,提升出租車司機的積極性。
焦點3
牌照
無償使用打破經營壟斷
主要內容:逐步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
現狀:在我國,出租車市場長期被看作一種可以“經營”的資源。在數量管控和公司化經營中,形成了巨大的“奶酪”。以義烏為例,以往經營權使用費每車每年為1萬元,取消后政府直接減少財政收入千萬元以上。
專家表示,改革的難點在于觸動利益大,“無償使用”意味著牌照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價值”將蒸發。
專家解讀:“無償使用”打破了出租車經營壟斷,動了利益的“奶酪”。“只有傳統出租車規范有序了,再綜合治理網絡平臺,才具備參照系和可行的條件。”中國道路運輸協會副會長孔衛國說。
“經營權期限制意味著經營權到期需要收回并重新投放。”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黃少卿說,經營權有限期使用,有利于城市管理部門對運力和占用道路情況進行調控。
焦點4
定價
首次提出“政府指導價”
主要內容:對巡游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現狀:出租車行業基本是政府定價。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將出租車定價權賦予了各省區市的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市場供求、出租汽車企業、司機成本收益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價格。
底,交通運輸部就明確表示,要“完善出租汽車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形成與公共交通合理的比價關系。”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出租車價格調整機制不夠動態,太過剛性;與公共交通的比價關系也不合理,價格偏低。以北京、上海、杭州為例,地鐵起步價均為3元,出租車起步價11元到13元,如果4個人出行,地鐵完全談不上價格優勢。
專家解讀:上海市出租車行業協會秘書長石景明表示,此次交通運輸部明確提出政府指導價,是一大進步,對于出租汽車行業發展非常有利。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一位專家表示,價格根據市場適度調節比較合理,政府指導價是更為合適的創新。
虞明遠表示,出租車價格調整需要更為明確的細則。(新華社)
【專家分析】
收獲服務好、價格低等贊譽的同時,網絡約車也因沒資質、缺乏監管遭質疑??
網絡約車,該堵還是該疏?
一面是傳統的“招手叫車”,一面是新興的“網絡約車”。在過去的兩年間,挾移動互聯技術的“勁風”,“專車”“思而學”“順風車”等多種網絡約車豐富了人們的出行方式。收獲服務好、價格低等贊譽的同時,網絡約車也因為沒資質、權責不清、缺乏監管的“野蠻生長”而遭遇多方質疑。
面對新情況,如何規范市場秩序?如何讓傳統行業和新興業態融合發展?
新生業態,堵還是疏?
專家:鼓勵專車發展是方向
長期以來,網絡約車處于“灰色”地帶。是取締還是“漂白”,有人支持,有人反對。
“滿大街都是拿著手機等專車的。”北京“的哥”朱紅軍抱怨說,自從專車出現,自己月收入減少了一半,工作量卻幾乎增加了一倍。
北京市民李婧卻青睞手機約車:“有時手機約車比出租車還便宜,而且叫車更快、服務更好。”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傳統出租車行業管制的基礎已被完全顛覆。”國家發改委城市中心綜合交通規劃院院長張國華說,傳統的管制模式應順應時代發展,逐步放寬。
“鼓勵專車發展是方向,但是專車必須接入行業城市的出租車管理平臺。企業要逐步接受政府的規則,走向可持續發展的通道。”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虞明遠說。
新老銜接,如何發展?
針對新老業態實行差異化管理
“此次改革就是要構建多樣化的服務體系,滿足社會不同層次需求,統籌發展巡游出租車和預約出租車,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巡視員徐亞華說。
截至底,我國共有出租車137萬輛,從業人員261.8萬人。長期以來,出租車市場被看作一種可以“經營”的資源。
隨之而來的,是行業管制太死、份子錢高、沒有退出機制,難以提高服務等一系列問題。出租車司機抱怨管理成本太高、超時勞動;乘客反映“打車難”“服務差”。在艾媒咨詢CEO張毅看來,網絡約車的出現成為推動出租車改革的契機。
按照意見稿,改革將針對新老業態實行差異化管理:巡游出租汽車既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在站點候客,也可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開展預約運營服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只能通過移動互聯網平臺、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開展預約運營服務。
“出租車司機與專車司機的矛盾,可以通過市場調節。”中國交通運輸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紅昌認為,讓出租車司機擁有成為“專車”司機的選擇權,并逐步取消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打破壟斷經營。
而對于司機抱怨的“份子錢”,意見稿也提出鼓勵出租車企業、協會和司機、工會平等協商,并實行動態調整。對此,滴滴快的總裁柳青建議,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將“份子錢”轉成分成制,司機享受抽成,調動巡游出租車的積極性,實現新老業態的長期共贏。
網絡約車,如何規范管理?
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互聯網+出租車”屬新生事物,并不完美,且行業管理規范還不健全,如何規范管理,盡量避免管理漏洞和負面影響,是此次改革面臨的一大挑戰。
柳青表示,對“專車”的管理模式,可以通過平臺認證,政府拿平臺問責,關鍵是要研究出臺一套合適的平臺資質認證,確保平臺具備相應的運營和信息安全能力。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對于網絡約車經營者,監管部門要求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此外,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網絡約車經營者還應為乘客購買保險,并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