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等專業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的職務分列。
2.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行政人員。按正副校長,正副科長(主任)、科員、辦事員的職務分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職務工資。教職員按照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略)。
(2)中等專業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略)。
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3)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工勤人員。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生產性工人的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轄市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特點擬定,也可以實行企業同工種的工資制度。但需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改革辦公室批準執行。
二、實施工資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補充規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的編制標準核定編制,定編定員;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教學人員和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要保持合理的結構比例,各類人員的職務結構比例由各部門、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經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三)各類學校畢業生分配到“老、少、山、邊、窮”地區和調入上述地區從事中專教育工作的,待遇從優。
(四)教師進修學校教職工,執行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標準及有關津貼。
(五)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工資改革增加的工資額,不包括教齡津貼在20元以內的,一九八五年一次發給,超過部分從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教齡津貼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發給。
(六)中等專業學校教師,未按教育部規定的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稱確定職務的,在執行新工資標準時,暫按現行工資額就近套級;新的職務系列、人員結構比例和人數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后,再按附表一的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七)教師兼任副科長以上行政職務,實行任期制的,職務工資按教師和行政人員兩種職務工資中較高一種確定。
(八)中等專業學校派往國外學習人員中的國家正式職工,凡屬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冊的,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新定工資發放期限,按照國家對出國學習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方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中等專業學校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抄送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