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和《省教育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體育局和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聯〔2015〕29號)有關規定,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類照顧錄取對象申報工作將于10月28日開始。
一、照顧錄取對象申報時間
2015年10月28日開始,11月17日截止。
二、照顧錄取對象認定范圍及標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類照顧錄取政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考生同時具備幾項照顧條件的,只能選擇一項申報。各類照顧錄取政策的條件按以下范圍、標準認定。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需審查的有效證件:由總參謀部統一頒發并編號的《入伍批準書》原件、《退出現役證》原件和當地民政部門核發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證書”。三者一致的予以認定。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需審查的有效證件:考生須提交《退出現役證》原件,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勛)章、《立功受獎證書》原件。核實所提交的材料是否與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認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需審查考生家庭戶口和《烈士證明書》或《見義勇為烈士證書》原件。二者一致,可確認考生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證明書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統一印制、統一編號,并加蓋有市(行署)級民政部門公章的“革命烈士證明書”。
2.因見義勇為犧牲被評定為烈士人員的子女:需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見義勇為烈士證書》原件。
如因烈士犧牲注銷戶口后,重新換發了戶口,現戶口中無烈士姓名的,可由當地公安部門和烈士原所在單位同時出具證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軍人批準單位及認定標準:榮獲二等功軍人,根據軍人職級情況,批準單位由旅級至軍區不等;戰時榮獲三等功軍人,根據軍人職級情況,批準單位由團級至軍委不等。
有效證件:需出具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頒發的《立功受獎證書》及與證書相符的軍功章和立功受獎登記表(復印件)。核實所提交的材料是否與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認定。
2.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
有效證件:需出具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2005年7月1日以后頒發的新式《殘疾軍人證》原件和《評殘審批表》復印件。
因公犧牲軍人根據軍人職級情況,批準單位由團級至大軍區級不等。
有效證件:需出具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頒發的《因公犧牲證書》原件。
3.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有效證件: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隊團級(含)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需審查的有效證件:由總參謀部統一頒發并編號的《入伍批準書》原件和由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退伍安置證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認定。
2.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殘疾人民警察需審查的有效證件:由省民政部門統一頒發的《傷殘人民警察證》(新版)或縣(含)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舊版),舊版《傷殘人民警察證》等級套改新版辦法為:特等套改一級、一等套改三級。
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認定,以縣(含)級以上公安機關頒發的《人民警察因公犧牲證明書》為準。
(六)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其子女稱為歸僑子女。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其在國內的子女稱為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指祖籍臺灣省的我省戶籍考生。
(七)鄂倫春、赫哲、鄂溫克、柯爾克孜、達翰爾、蒙古、錫伯、俄羅斯族考生,在報考黑龍江省屬院校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需審查使用朝鮮、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鮮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認定。
(九)在自治縣、民族區、民族鄉鎮且學籍在戶籍所在縣的高級中等學校的少數民族考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在報考全國院校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十)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在所報黑龍江省屬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降低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三、照顧錄取對象申報程序
(一)對第一條至第五條申報程序
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由縣(市、區)招考辦受理申報、初審。應屆高中畢業生將申報照顧錄取相關的證書、證明信(原件)及本人簽名的《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提交所在學校。由學校集中報縣(市、區)招考辦初審;往屆高中畢業生和社會考生攜帶相關的證書、證明信(原件)、《誠信承諾書》直接到縣(市、區)招考辦申報。
(二)對第六條申報程序
1.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僑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縣(市、區)僑務辦公室負責初審,初審合格名單逐級上報到省僑辦負責復審。
2.臺灣省籍考生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由考生持由省臺辦出具的并加蓋有“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公章的“臺灣省籍青年證明信”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招考辦進行申報。
(三)對第七條至第十條申報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報。應屆高中畢業生由所在中學組織申報,由考生本人填寫《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審核表》,并提交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往屆生和社會考生由縣(市、區)招考辦負責受理,申請享受照顧政策考生攜帶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并填寫《黑龍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數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審核表》交縣(市、區)招考辦。初審合格名單逐級上報到省民委負責復審。
四、公示
申報第一條至第六條復審合格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由所在學校在校內公告欄和考生所在班級公示;往屆高中畢業生和社會考生由所在縣(市、區)招考辦在辦公地點公告欄或其他媒體向社會公示;市(行署)招考辦利用當地網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有關信息保留至當年8月底。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
申報第七條至第十條合格考生名單由各級民委部門進行公示。
我辦將在“黑龍江招生考試信息港”(www.lzk.hl.cn)網站上公示全省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并保留至當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