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重慶市教育督導條例》,9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解決了政府在管教育、辦教育和評教育中的角色定位,將督導機構與督學、督導實施、結果運用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系統規范、全面布局、突出重點和充分論證。
《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教育督導工作,審議教育督導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教育督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增強了教育督導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
《條例》從督學隊伍建設、教育督導的范圍、督學職責、督導實施的程序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并重點從4個方面強化了督導結果的運用:一是督導報告和評估監測結果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布;二是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督導結果約談被督導單位,并督促改進工作;三是考核、獎勵、任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重要依據和參考;四是明確了人大常委會對政府教育督導工作的監督,增加了督導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