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蘇州市區小學與初中地段生認定細則》的通知
蘇教基〔2015〕15號
各市、區教育局(教育文體局、教育和體育局),各有關直屬中小學:
現將《蘇州市區小學與初中地段生認定細則》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蘇州市教育局
4月29日
蘇州市區小學與初中地段生認定細則
根據《義務教育法》“免試就近入學”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實行以居住地為準原則。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本細則專指具有房產證或房卡的住所)是確定其在何施教區入學的主要依據。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初中地段生認定的具體細則如下:
1.學生常住戶口應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學生戶口與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2.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常住戶口應與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戶口與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為確定施教區的依據。
3.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多處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供其中一處合法固定住所相關證明。原則上以相對穩定、具備長期生活條件的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如果多處合法固定住所中含有人均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則該住房不再作為確定地段生的依據。
4.除學生父母(夫妻)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產權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近入學的依據。
5.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學生,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原則,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居住地等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校就讀。
6.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長期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原則,學生施教區的確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為依據。
7.戶口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人,監護人在施教區無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可憑相關證明在監護人戶口所在地依法入學:①父母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含武警);②父母雙方都是公派出國的專家、技術人員;③父母雙方戶口都不在市區;④孤兒。
8.因改善住房條件、地塊改造等喬遷新居的,人已遷新居,戶籍尚未遷移的,施教區確定以新居住地為準;因舊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遷,新住房雖然尚未交付的,確定其施教區應以新安置的住房為準;若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由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9.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戶口不在本市的隨遷子女,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為準就近入學;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且戶口不在本市的隨遷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10.對服務對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記,登記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內認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