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兒童被虐待工作有三個核心工作環節:有效預防兒童被虐待、及時發現和制止兒童被虐待、被虐待兒童的妥善安置。這三個環節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陳衛東
虐待兒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然而近年來在我國一些地方,虐待兒童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近日南京又發生一起嚴重虐待兒童事件。據當地媒體報道,一對所謂的“高知”夫婦因不滿孩子的種種表現,用樹枝、跳繩和水管等將9歲的養子打得遍體鱗傷。所幸的是,在事件曝光后,當地警方及婦女兒童工作部門及時介入了此事,并進行了深入調查。目前,這名9歲兒童已得到安置。
我們應該為這一事件中,知情者勇敢的曝光行為、媒體的廣泛報道、公眾的積極參與和有關部門的及時介入點個贊。這些行為對于保護處境不利的兒童是一種利好。但是,我們還不能滿足于此。因為,大約在一年前,南京曾發生過兩名女童被活活餓死家中的事件,主要原因也是被忽視和虐待,也曾引發強烈的社會關注。可見,虐待兒童的行為并未在現實生活中被有效遏制。面對如此現狀,我們還需要有更深入的反思和考量,才能更加有效地防止兒童被虐待現象出現。
在這起事件中,至少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反思。其一,受虐兒童的養父母的收養手續雖然是合法的,但有沒有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兒童及其收養家庭的匹配程度進行過綜合評估?依據評估情況,收養可能面臨哪些風險?兒童的原生家庭或者機構與收養家庭之間是否就兒童的特點及教養方式進行過充分溝通?有關方面是否對被收養兒童的實際生活狀況進行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訪?其二,兒童被虐待顯然是在情況極其嚴重后才真正引起重視,這個代價是不是有點過大了?為何沒有及早地介入和制止?是兒童沒有報告還是無處報告,抑或沒人理會?其三,是依法剝奪或暫時終止監護人的監護權,還是積極介入當事家庭,幫助解決面臨的問題,消除隱患,讓兒童回歸家庭?如果剝奪或終止了監護人的監護權,兒童是否得到了妥善的安置?安置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兒童,還是為了息事寧人?怎樣防止對兒童的二次傷害?
上述問題歸結起來,就是防止兒童被虐待工作的三個核心工作環節:有效預防兒童被虐待、及時發現和制止兒童被虐待、被虐待兒童的妥善安置。這三個環節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不應有此無彼,厚此薄彼,更不應彼此分離。根據國際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的經驗,這一完整工作鏈條才能確保當事兒童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對當事兒童采取的一切處置措施,都要考慮什么事情對兒童是有利的,或者是相對有利的。就前文所述的虐待兒童事件看,這樣的工作鏈條是不完整的,厚此薄彼的情況比較明顯:預防環節基本被忽略了,發現情況顯得比較遲鈍,兒童沒有主動報告行為,對施虐者的懲處呼聲很高,也比較嚴厲,但事后安置卻語焉不詳。由此,筆者很難看出目前處置兒童被虐待的工作機制是完整的,這樣的處理方式難以時時處處體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
被虐待的兒童是處于危險和困難境地的兒童。很明顯,在處境不利兒童(或者困境兒童)的權益保護方面,我國現有的工作狀況是難以讓人滿意的。最明顯的不足是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保護工作鏈條。這是當前我國整個兒童權利保護工作網絡不健全、體系不完整、機制不健全的突出體現。虐待兒童事件的多次發生,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契機。據報道,有關方面正在著手家庭教育方面的立法,各地對兒童保護方面的重視程度和投入也在不斷增加。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社會管理的不斷精細化,社會工作投入的增加,兒童保護的工作鏈條和工作網絡也會不斷完善,侵害或者傷害兒童的事件會得到更好的處置。
兒童的權利保護狀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兒童權利保護工作改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參與,當侵害或者傷害兒童的事件發生時,我們不應僅僅停留在對暴行的斥責和施暴者的聲討上,應下更大的力氣去完善現有的工作網絡,讓兒童權利保護工作伴隨為兒童爭取最大利益的不懈努力而發展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