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環境以及與環境相匹配的制度意識和文化是否到位,是章程辦學是否能夠推行到位,而不至于淪為一紙空文的根本所在。
■徐冬青
雖然我國《學校法》還沒有出臺,但來自實踐領域的制度創新實踐卻沒有止步。日前,北京十一學校的學校章程引起了教育界關注,特別是章程里面以“教師彈劾校長”條款為代表的諸多條文引起了熱議。這一被稱為開啟了該校依法治校新紀元的事件,成為按照教育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的要求,到全國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格局的一個范例。制定好學校的“大法”,成為當前學校管理者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雖然十一學校的章程帶有鮮明的自身特點,對于其他學校是否具有普適性存有爭議。但僅就其本身而言,也給我們諸多啟示。
通過辦學章程的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形成了較為穩定的制度框架,改變了我國很多學校在領導換屆或變更中出現的“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現象。我國很多地區每隔三五年的學校校長流動給學校帶來的“傷筋動骨”的影響,各種另起爐灶、推倒重來式的學校低水平重復發展狀態,追根溯源,在于學校缺少一個基本穩定的治理框架。而章程辦學機制的建立,有助于解決這種因領導更換帶來的問題,有利于積極引導學校新領導采取“疊羅漢”式的累積性發展策略,從制度層面保障學校持續穩定發展。
長期以來,學校辦學自主權不能落實問題一直受到關注。究其原因,除了政府放權的魄力之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微觀權力監督機制的缺失。由于這一缺失,導致政府在放權時極容易陷入“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困境。政府放權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學校做什么?怎么做?如何評價做的效果?這三個方面的基本框架要做到清楚、透明。而學校辦學章程的建立,在微觀自我監督機制的意義上,滿足了放權的三個條件,尤其是制度層面的規范性建設,使得學校自主權有了微觀監督機制的保證。權力結構配套完整,邊界界定清晰,運作機制程序公正,再通過學校內部權力制衡機制的建立與完善,理順政府和學校之間的關系,可以說為管、辦、評分離的宏觀治理變革夯實了微觀組織基礎。
學校實行章程辦學有助于提升學校治理之境,即從原來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向合作伙伴或契約關系轉型。在這個意義上,章程辦學也就是契約辦學或合同辦學。章程辦學是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形成學校有效治理格局,進行制度創新的機制保證。因此,章程辦學是推動學校依法治教的一個有效載體,也是推動學校制度能力建設的有效手段,更是學校謀劃長治久安,避免折騰和重復建設的有效途徑。
上述幾個方面也許是十一學校啟動章程辦學給我們帶來的有益啟示。但是,要保證章程辦學不落空,學校制度能力建設是關鍵,而這只有在制度創新實踐中才能得以實現。學校制度能力建設不僅要看校長的制度意識和運作能力,也需要整個學校恪守制度規范,營造尊重規則的文化生態。這是一切制度真正得以發揮作用的前提,也是保證學校章程具有真實效力的基本條件。
今年,如果要在全國范圍內推開“一校一章程”的話,制度環境以及與環境相匹配的制度意識和文化是否到位,是章程辦學是否能夠推行到位,而不至于淪為一紙空文的根本所在。在這個意義上,十一學校的章程辦學是僅具個案意義,還是具有推廣價值,仍需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