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體系的完善要遵循約束和激勵雙管齊下。從約束機制看,要加快構建開放共享的科研誠信和科技報告體系;從激勵機制看,應探索建立科研人員的合理薪酬制度并使之合法化。
■康小明
10月15日,媒體報道了一則震驚國內科技界的重大新聞:頭頂“中國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中國動物克隆體系創始人”等光環,擔任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經費約200億元的重大科研專項副總工程師,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卻因侵吞科研經費被批捕。
我們在扼腕嘆息的同時,有必要對這起悲劇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進行深入剖析,并對如何完善我國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推動我國科研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相應的對策。
實際上,李寧侵吞科研經費的方式并沒有什么過人之處。浙江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英旭也同樣是利用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總負責人的身份,首先將自己的關聯公司列為課題實施的外協單位,然后通過訂立虛假合同、開列虛假發票等方式套取國家科研經費。可以說,“中國最年輕的工程院院士”因套取、侵吞科研經費而被批捕的現象既非個案,也非偶然。雖然個人德行與自律是根源所在,但相關制度體系的缺位和錯位情況并存,成了科研貪腐的潛在漏洞。
從“學界貪腐”者的可能途徑和動力機制等角度看,考慮到科研工作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涉及的制度問題集中體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宏觀科研經費配置制度不科學,存在明顯的政出多門、職責交叉和經費重疊等情況,使得一部分科研經費從源頭開始就注定無需也無法用于科學研究。二是科研立項制度不完善。在立項環節,行政部門依托公權力主導著科研經費的分配,既不符合科研工作的內在規律,也容易滋生科研經費尋租。三是過程缺乏監督和結果無法問責并存。一方面,在科研項目的實施環節,缺乏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另一方面,在項目結束之后,又缺乏科學的績效評價和問責制度。四是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有待完善。雖然我國近年來頒布了許多日益嚴格的國家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但這些制度設計尚缺乏總體設計和整體協同,也存在著過于嚴苛或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給少部分科研人員套取科研經費提供了心理依據和可行空間。五是開放共享的科研誠信和科技報告體系尚未完善,無法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