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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大學新生怎么轉專業,長春大學新生入學考試轉專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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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體現教育以學生為本,更好地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為優秀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長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長大教字[2009]5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專業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進行,相關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與程序。

第三條 各專業轉入人數由學校和專業所在學院協商確定,原則控制在專業年級總人數的5%左右,對于就業率低和教學資源不足的專業,適當控制轉入人數。

第四條 本辦法中按百分比計算轉入、轉出人數時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轉專業工作在新生入學一年后由學校統一組織進行,每年只辦理一次。

學生轉專業應依據下述原則進行:

1. 理工類專業學生可以相互轉專業;文科類專業學生可以相互轉專業;理工類、文科類專業學生可以轉入文理兼招專業;文理兼招專業學生可以轉入文科類專業。

2. 按藝術類招生,加試科目相同的藝術類專業可以相互轉專業。

3. 文科類專業與理工類專業、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的學生不能相互轉專業。

4.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一次專業。

5. 轉專業按照志愿優先原則進行;志愿相同的,按照考試課的相對平均學分績點排序;再相同的,依據學校公布的各專業優先接收條件排序。

相對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RGPA=GPA-∑GPA/K,

其中:RGPA為學生相對平均學分績點,GPA為學生平均學分績點,K為同一專業、同一年級的學生總數,∑GPA為這些學生平均學分績點之和。

6.申請轉專業學生可填報四個志愿。填報志愿數不足且所填報志愿不能滿足時,視為自動放棄;填報的四個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視為轉專業不成功,不再提供轉專業機會。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1. 從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

2. 專科升入本科學習的學生;

3. 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4. 正在進行(或受到過)學籍處理的學生;

5.參加學校單獨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和各學院分別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審批工作。

1. 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以及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紀檢監察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領導小組的具體職責為:制定轉專業管理辦法,下發轉專業通知并對轉專業工作進行總體部署,審批學院擬定的考試課相對平均學分績點相同情況下的各專業優先接收條件和擬轉出轉入學生數,審定各專業擬接收學生名單,受理學生申訴等。

2. 各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黨政負責人、分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以及相關專業負責人組成。具體職責為:擬定本院可接收轉專業的專業、擬定各專業可轉入、轉出的學生人數,報教務處核準;在擬轉入學生考試課相對平均學分績點相同的情況下,依據轉入專業特點制定優先接收條件;負責學生咨詢與報名。

第四章 轉專業的條件

第八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的基本條件:

1.第一學年修讀結束、即將進入第二學年修讀的全日制本科優秀學生;

2. 注冊手續齊備,繳清學費及其它應繳費用;

3. 第一學年所修課程無不及格,且所有考試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排名在本專業的年級前5%(位于本專業年級前5%的學生如不轉專業,排在后面的學生不可以遞補);

4. 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5. 身心健康,且符合轉入專業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第五章 轉專業程序

第九條 每年6月初,學校下發轉專業通知,接收學院根據本學院教學資源情況和學校相關規定,提出擬接收專業、學生數及擬轉入學生考試課相對平均學分績點相同情況下的專業優先接收條件,并于6月中旬上報教務處。

第十條 接收學院的上報材料經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于7月初公布,各接收學院須安排專人接受學生咨詢。

第十一條 第三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各學院組織完成學生轉專業報名及資格審查。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根據本人意愿及擬轉入學院的接收條件填寫《長春大學本科優秀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學生所在學院對學生申請進行初審(包括成績、考試課平均學分績點、專業年級排名和考試課的相對平均學分績點等),并將《申請轉專業學生匯總表》與《長春大學本科優秀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一同報送教務處。

第十二條 第三學期開學第二周內,教務處依據申請轉專業學生所填報的自愿及轉專業的基本原則,初步確定各學院轉專業學生名單并提交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后的名單需在全校公示五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轉專業學生名單向學生所在學院下發學籍異動通知單,各轉出學院通知學生并做好相關工作,各接收學院做好接收準備,轉專業學生辦理課程改選手續。

第六章 轉專業學生的管理

第十四條 在學校批準轉入另一個專業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及其一切活動。無故曠課、曠考或有其他違紀行為者,除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外,同時取消轉專業資格。

第十五條 經批準進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于第三學期進入新專業就讀。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在按新專業的有關要求辦理手續、繳納學費后,方可注冊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十六條 經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的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完成,各學院協助。

第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后的管理:

1.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進校時編定的學號不變,學生證等證件應作變更。

2.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已領的教材不再退回學校,進入新專業學習的第三學期的教材原則上由學生自行解決。

3. 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住學生宿舍(跨校區的除外)原則上不作調整。

4. 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學生本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5.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取得學分的課程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對應課程要求的,經轉入院和教務處確認后,予以承認,直接載入該生在轉入專業上的學籍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作為選修課成績與學分記入該生在轉入專業上的學籍檔案。對尚未修讀、但轉入專業、班級已經開設完畢的必修課程,學生應隨該專業低年級學生修讀。

6. 接收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的接交、建檔、完善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級學生開始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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