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學學生專業調整管理暫行辦法
為滿足在校學生求學愿望,激發求知熱情,規范學校專業調整工作,促進和推動學校學風、校風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吉林建筑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三門主要課程的含義及要求:
1. 課程一成績是指《大學外語》成績。英語考生為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滿分710分)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成績,即四級成績除以7.1。學生在一年級內參加兩次考試時,以較高成績為準;非英語考生為國家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成績(一年一次),按百分制計;
大學外語六級考試通過者,課程一成績加20分;
2. 課程二成績是指學生在原專業所學《高等數學》課程的總評成績。對于一、二學期均開設《高等數學》課程的,取兩學期總評成績的平均值;
3. 課程三成績是指學校對通過調整專業資格審查的學生所進行的《高等數學》綜合測試的成績。
第二章 學生申請專業調整的條件
第三條 申請調整專業學生同時具備的條件:
1. 在校統招的大學一年級學生(不含轉學、降級的學生);
2. 課程一成績達到50分為合格;
3. 已修的全部規定課程合格(無補考),且必修課平均分達到70分;
4. 身體條件符合轉入專業招生要求;
5. 申請調整到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專業的,須有繪畫基礎;
6. 入學以來品學兼優,沒有發生違反《吉林建筑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專業調整只能在相同招生科類內進行。
第五條 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3個專業受專業課程設置制約,轉入后須降級一年,從大學一年級開始學習;但三個專業之間調整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調整專業:
1. 通過藝術類招生考試錄取的藝術類專業學生;
2. 中外合作辦學學生;
3. 專升本學生。
第三章 報名及考試
第七條 學校根據各專業辦學規模、辦學資源等綜合因素,制定年度專業調整計劃(專業及人數),并于第二學期開學前面向全校一年級學生公布。
第八條 符合申請調整專業條件的學生,可根據學校通知,在學校教學管理部門網站下載《新生調整專業申請表》并如實填寫,交所在學院初審并公示;符合第二章第三條要求的學生,由所在學院匯總報學校教學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第九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按照學校教務管理部門通知的時限參加統一組織的課程三考試,考試成績在學校教務管理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十條 符合第二章第三條要求的學生,且第一學年內所有必修課程的平均成績達到90分者可免試,直接根據本人意愿申請調整相關專業。
第十一條 申請調整專業到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的,需要參加繪畫能力測試,測試成績不合格者不予調整到建筑學、城鄉規劃和風景園林專業。
第四章 專業調整與注冊
第十二條 參加課程三考試的學生,采取末位淘汰法,淘汰率為15%。被淘汰的學生不能進行專業調整。
第十三條 成績合格者,按總分(總分=課程一成績×40%+課程二成績×20%+課程三成績×40%)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根據所報志愿進行專業選擇。
總成績相同者,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和文史類專業課程一成績高者優先,其他理工類專業課程三成績高者優先。
第十四條 當學生申請調整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其他專業尚未達到規定人數時,需征詢考生意愿后進行調整,相應調整仍然按照總分由高到低的排序進行。
第十五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同時具備其他申請調整專業條件,因疾病、身體自然條件等特殊情況不宜在原專業學習,確需調整專業的,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學校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開具的醫療證明報學校招生與就業管理部門核準,報經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可以調整至與其所在省高考錄取分數相近的學,F有適合其學習的專業。
第十六條 所有需要進行專業調整的,須經學校招生與就業管理部門核準無誤,通過校長辦公會審定后,方能實施相應的調整程序。
第十七條 學校教務管理部門接到招生與就業管理部門的調整學生名單后,及時給予學籍變更注冊及編班學習,并報吉林省教育廳學生管理部門核準。
第五章 學籍管理與成績
第十八條 學生調整專業后,其行政管理由轉入后的學院承擔,其原學院所建立的學籍檔案、調整專業等材料隨同轉入。
第十九條 學生調整專業后,按轉入后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已修成績合格的相同課程或相近課程可向轉入后的學院申請轉換學分,學院批準結果報學校教務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無法轉換學分的課程,須按照學校教務管理部門課程管理相關規定學習獲取相應學分。
第二十條 調整專業的學生,自調整專業批準學年起,按轉入后的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六章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第二十一條 擬申請調整到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新生入學后一周內可直接申請專業調整,但受名額限制,需進行相應的測試,成績高者優先;申請調整到建筑學(中外合作辦學)的新生,須有繪畫基礎。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學生課程成績統計,均以學校教務管理部門登記在案的成績為準。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本辦法與國家教育部或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門頒布新政策相抵觸的,本辦法將進行相應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