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生住宿管理,創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潔、舒適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培養學生優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風,保障學生的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學生管理部門、后勤部門以及各學院在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共同開展學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校為了確保集體宿舍的消防和治安安全、開展科學的住宿管理、保障家具等設施的正常使用,學校工作人員遵照工作制度可進入宿舍巡查或檢查,但要盡可能少地影響正常的宿舍秩序。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體學生。
本規定所指的學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冊并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本科、專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和各類成人教育學生。
第二章 分則
第一節 住宿管理
第五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的入住流程辦理入學手續后,方可到指定宿舍的指定房間的指定床位住宿;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調換。
第六條 學習期滿、自愿退宿或被取消住宿資格的,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流程辦理相應退宿手續,結清相關費用,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離宿舍。
第七條 住宿分配本著根據實際條件,按院系集中住宿,統一分配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住宿學生進出宿舍應出示學生證,以便工作人員檢查。
第九條 遵守作息時間,按規定時間熄燈就寢。
第二節 安全管理
第十條 住宿學生自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安全防范意識。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的宿舍安全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禁止轉讓床位、禁止留宿他人。原則上不準異性進入宿舍樓。
第十二條 進入宿舍樓的來訪人員必須出示證件并登記,在規定時間之前離樓。
第十三條 宿舍的鑰匙不得隨意轉借他人,嚴禁私自換鎖、配鑰匙或另加門鎖。
第十四條 離開宿舍時要關好門窗,貴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量現金存入銀行。發現可疑人應及時報告工作人員或保衛處。
第十五條 宿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蝕性較強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明火,嚴禁故意損壞、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發現損壞及時報告工作人員。
第三節 公用物品及公共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物品及設施指學生宿舍樓樓體和宿舍樓外部的一切公用設施,宿舍樓內公共衛生間、洗衣房、值班室、各宿舍等房間和宿舍樓內配備的所有家具、宣傳欄、公用設施等。
第十七條 愛護公共物品,正確使用宿舍樓內的公共服務設施,發現損壞應報告工作人員。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公共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檢查公共物品及設施,學生應予以配合。經檢查發現宿舍內公共物品及設施屬人為破壞的,應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無法確認責任人,由該宿舍全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節 公共環境衛生及秩序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在宿舍走廊、洗手間等公共場所亂丟、亂放雜物。
第二十條 車輛整齊存放在指定地點。
第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宿舍內張貼、散發海報或廣告等宣傳品。使用宣傳欄時要保持宣傳欄的整潔美觀,禁止亂貼亂畫。
第二十二條 宿舍內嚴禁私自裝修,嚴禁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功能。
第二十三條 保持宿舍內清潔,宿舍內的衛生由學生自行打掃。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對學生宿舍衛生進行檢查,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學校有關部門的宿舍衛生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禁止利用學生宿舍進行賭博、酗酒、封建迷信等影響宿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在宿舍使用音響、電腦等應以不影響他人為前提。
第二十五條 宿舍內禁止飼養和帶入寵物。
第五節 水電管理
第二十六條 節約水電,人走熄燈,杜絕長流水。如發現水電設施損壞,應及時報告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用電。正確使用臺燈、收音機、電視機、電腦等低功率、安全的電器,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器、電熱毯等超功率、非安全或炊事電器。
第二十八條 宿舍內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嚴禁損壞、私自改動供電線路;嚴禁盜用公用電源。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宿舍文明建設活動,表彰和獎勵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將依據《吉林大學本科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