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方案【1】
為積極穩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改革,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 20年第60號)、《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閩政〔20〕41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推進出租汽車行業結構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營造良好的公眾出行環境。
二、深化巡游車改革
(一)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全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統一為6年。
(二)規范經營權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經營權期限屆滿由許可機關收回。原經營權持有人擬繼續從事經營的,原許可機關應按《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批復。
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原許可機關可優先收回。
建立經營權退出機制,對在經營期內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三)清理規范經營關系。為解決承包經營的車輛經營關系與利益糾紛問題,對實行承包經營且由承包者實際投資經營的車輛,經企業與承包者協商一致后,共同提出申請,按照車輛購置款實際出資情況,在承包合同或經營協議中明晰車輛產權比例,實現“權責”統一。
(四)建立運力規模動態監測與調控機制。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城市特點、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根據發展規劃,結合市場監測情況,適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力規模。
(五)完善價格機制。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對巡游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并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市物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綜合考慮出租汽車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建立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健全作價規則,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作用。
(六)健全利益分配機制。出租汽車企業應當規范內部收費行為,向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不得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對于單車向駕駛員累計收取的合同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簽訂承包合同時車輛價值的30%或人民幣3萬元,具體通過職代會、廠務公開等方式確定。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出租汽車企業或行業協會應當與出租汽車駕駛員或工會組織平等協商,科學確定承包費標準或勞動定額任務,并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七)提高集約化發展水平。鼓勵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
鼓勵出租汽車企業通過資產收購等方式,收購個體出租汽車融資股權,并實行公司化經營。經營權許可機關將按收購個人融資車輛5∶1的比例,獎勵企業經營權。
(八)加快轉型升級。鼓勵和引導巡游車通過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
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質量管理。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電子支付、收入清分等方式,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加快傳統行業轉型升級。
三、規范網約車發展
(九)經營者、駕駛員和車輛條件。除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外,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經營者、駕駛員和車輛,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網約車經營者應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法人企業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設立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的分支機構。),在縣(市、區)從事網約車服務的同時應具備相應本地化服務能力。
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符合規定條件并經條件核查后,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其車型檔次不低于本市巡游車,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于人民幣15萬元,且高于巡游車主流車型平均市場價格50%以上。
二手車進入網約車市場,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記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該車新車購置時的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于人民幣15萬元。
鼓勵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車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車型的,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于人民幣13萬元。
車輛不得噴涂或張貼專用顏色和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巡游攬客。
(十)運力配置及價格管理。網約車運力配置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符合條件車輛可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對網約車運價進行調控。網約車經營者應按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規范發展
(十一)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車與營業性運輸行為界限。鼓勵利用移動互聯網技術,搭建網絡服務平臺,發展公益性、互助性私人小客車合乘。由合乘服務的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運行區域僅限于市區區域內,計價方式只計程不計時,單車每天合乘頻率不得超過4次,允許分擔成本僅限于燃料及通行費。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泉州市小客車合乘規范待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另行制定,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發布。
五、營造良好環境
(十二)推進配套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出租汽車企業建設出租車綜合服務站,探索實施服務站綜合開發,建立完善長效機制。加快出租汽車停靠點、專用候客泊位、加氣站、充(換)電站等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建設,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推進中心客運站、新車站、晉江機場、泉州高鐵站、泉金碼頭、泉州火車站、公交首末站、大型商貿區、醫院、賓館酒店、旅游景點等重要客流集散場所及公共場所出租汽車候客區建設,為乘客出行和車輛運營提供便利。
(十三)加快監管服務能力與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與應用,嚴格經營者服務能力、車輛技術性能等方面的事前準入審核,強化出租汽車服務全過程監管和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互聯互通,加強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記錄,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十四)打擊非法營運行為。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懲處非法營運行為,規范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