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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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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一)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15〕34號)文件精神,現就我縣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關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務員法規定的制度框架內,保持現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晉升制度不變,建立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晉升職級的制度,發揮職級在確定干部工資待遇方面的作用,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實現職務與職級并行。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立足拓展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開辟晉升職級通道,調動基層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工作實績,體現個人資歷;堅持公平公正,統一職級晉升條件,嚴格進行民主測評和考核;堅持向基層傾斜,緩解基層公務員因職務晉升難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隨著職級晉升相應提高待遇。

二、實施范圍

(一)實施范圍為全縣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在編人員。

(二)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因組織安排提前離崗的在編人員,在嚴格考核測評的基礎上,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可晉升職級,同時必須由組織安排適當的工作。

(三)因不符合登記條件未進行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人員,不納入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范圍。

三、職級晉升辦法與管理

(一)職級晉升條件。共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公務員晉升職級,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具體條件分別為:晉升科員級必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必須任科員級或者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必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必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十九級;晉升正處級必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十七級。

(二)職級晉升辦法。對達到規定任職年限和級別條件的公務員,依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在本單位或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經考核合格的晉升職級。公務員晉升職級,應包括初審、民主測評和考核、公示、報批等環節,按所任職務的管理權限進行審批。職級應逐級晉升,不能一次晉升兩個職級。

(三)職級晉升后的待遇。公務員晉升職級后,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基本工資,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計發離退休費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2007〕8號)規定的晉升職務相應增加工資的辦法執行;津貼補貼,原則上按晉升后職級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標準執行,公務交通補貼等依據工作崗位職責發放的補貼按實際所任職務對應的標準執行。

(四)職級晉升后的管理。公務員晉升職級后,工作崗位不變,仍從事原崗位工作。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現行規定執行,不按職級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

四、任職年限的計算

(一)任職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計算任職年限時,只計算1993年及以后年度有考核結果的年限。

(二)公務員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或不定等次的(新錄用公務員除外),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不進行年度考核和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因年度考核不稱職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的人員,按新任職務重新確定能否晉升職級,之前與新任職務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

(三)已實行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序列的人民警察納入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范圍。計算任職年限時,按以下辦法處理:二級警長任職經歷按副調研員掌握;三級警長任職經歷按主任科員掌握;四級警長和一級警員任職經歷合并計算,按副主任科員掌握;二級警員任職經歷按科員掌握;三級警員任職經歷按辦事員掌握。

(四)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參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崗位的人員,參照管理后所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參照管理前在相當行政管理崗位的任職時間合并計算;參照管理前只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人員,根據參照管理后所任職務,按照與機關同等條件人員大體平衡的原則確定任職年限。

(五)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人員,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任職年限。

(六)從設區市以上機關調入縣以下機關的公務員,其在設區市以上機關相同職務層次的任職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職級晉升的任職年限。

(七)新錄用的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確定任職年限。

五、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軍隊轉業干部和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以及其他實際職務與執行工資待遇不一致的人員,按其現工資待遇對應的相應職務層次晉升職級。

(二)受處分的人員,處分期內不能晉升職級,處分期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處分期滿后符合晉升條件的可以晉升職級。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根據處分對年度考核結果的影響,確定任職年限條件延長的時間。受撤職處分的、解除處分后按新任職務重新計算任職年限,之前與新任職務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不合并計算。

(三)對超職數配備的干部,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晉升職級,不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轉為享受與現任職務相當職級的待遇。晉升職級且退出現任職務和轉為享受相當職級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職務層次職數,但仍按原職務層次進行管理,可在原職務層次基礎上按規定晉升職務。

六、工作安排

(一)申報。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公務員職級晉升申請表》(附件2),由各單位(以主管部門為單位,下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審核申報,重點審查申報人員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任現職級以來年度考核結果,填寫《潛山縣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摸底登記表》(附件3),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報送縣委組織部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初審。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縣紀委、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對各單位申報人員情況進行初審。(現任副處級職務的干部,符合晉升正處級職級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組織部報市委組織部審核)

(三)考核。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考核組對符合晉升條件的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和考核。

1、考核方式:召開民主測評大會、填寫《潛山縣公務員晉升職級考核測評表》(附件4)。

2、參會人員:縣直單位參加民主測評大會人員范圍為:機關全體職工、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鄉鎮參加測評大會人員范圍為:機關全體職工,下屬單位和村(居)兩委主要負責人,參會人員應達到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

3、考核測評:各單位綜合考核測評情況,填寫《民主測評結果匯總表》(附件5),提出是否同意晉升職級意見(同意晉升職級票數需達到實到會人數半數以上),報縣委組織部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公示。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考核意見,在征求紀檢、政法、計生、安全生產等部門意見后,提出公示名單,填寫《潛山縣公務員晉升職級公示表》(附件6),由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填寫《潛山縣公務員晉升職級審批表》(附件7),并將公示結果以文件形式分別上報到縣委組織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五)審批。對已公示無異議對象,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六)建立常態工作機制。每年的工資正常晉升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梳理本單位符合晉級條件的人員名單,按程序進行考核、公示,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潛山縣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工作領導小組(附件8),負責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工作的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疑難問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的工作權限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二)嚴格執行政策。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重要意義,嚴格執行政策,不得自行擴大實施范圍,不得自行變更晉升職級的條件。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追究責任。

(三)做好政策解釋和輿論引導。實施過程中,各單位要深入開展調研,全面掌握本單位機構和人員情況,認真分析實施中可能遇到的情況和問題,避免引發新的矛盾。要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應,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認真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實施工作平穩順利進行。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要做好應對預案。

八、其他有關事項

(一)公務員晉升職級后兌現待遇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我縣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自中辦發〔2015〕4號文件印發之日(2015年1月15日)起實施。

(三)晉升職級的人員,自晉升職級的下月起執行晉升后職級相應的工資待遇。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方案(二)

為切實做好我市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工作,保證各項任務順利完成,現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關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務員法》規定的制度框架內,保持現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晉升制度不變,建立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晉升職級的制度,發揮職級在確定干部工資待遇方面的作用,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實現職務與職級并行。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立足拓寬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開辟晉升職級通道,調動基層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工作實績,體現個人資歷;堅持公平公正,統一職級晉升條件,嚴格進行民主測評和考核;堅持向基層傾斜,緩解基層公務員因職務晉升難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隨著職級晉升相應提高待遇。

三、組織領導

為做好酒泉市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建立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工作,特成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閆沛祿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王敏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張金榮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

賈其全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社局局長

孫述剛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編辦主任

龔德平市財政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馬劍市人社局副局長、市仲裁辦主任

成員:閆卿君市人社局工資福利與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科長

張劍雨市委組織部干部一科科長

謝祥市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科科長

張洪亮市人社局公務員管理科科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我市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的組織、指導及督查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張金榮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賈其全同志兼任,辦公室人員從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抽調。

四、實施范圍

我市下列機關(單位)列入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實施范圍:

(一)全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在編人員。

(二)中央和省、市駐列入實施范圍的縣(市、區)正科級及以下單位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在編人員。

(三)2015年1月15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提前退休)和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不納入實施范圍。

  五、實施內容

(一)職級的設置。對縣(市、區)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二)職級晉升條件。公務員晉升職級,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具體條件分別為:

1.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

2.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

3.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二十級;

4.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十九級;

5.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十七級。

(三)職級晉升要求

1.任職(級)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不定等次或未參加考核的,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2.首次晉升職級的任職(級)時間、任職年限、年度考核的計算時間截止2015年1月15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級:

(1)被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尚未有結論的;

(2)受處分仍在處分期內的;

(3)其他不宜晉升職級的情形。

(四)職級晉升辦法。對達到規定任職年限和級別條件的公務員,依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在本單位或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經考核合格的晉升職級。公務員晉升職級,包括初核、民主測評和考核、公示、報批等環節,按所任職務的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五)職級晉升后的待遇。公務員晉升職級后,從批準的次月起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

(六)職級晉升后的管理。公務員晉升職級后,工作崗位不變,仍從事原崗位工作,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時,按現行規定執行。

六、實施步驟

(一)摸底(8月25日-9月30日)。各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要按政策要求對本縣(市、區)符合晉升職級的人員進行全面摸底,提出擬晉升職級人員名單,并對符合條件人員名單進行分類統計匯總,及時做好新增工資的測算等工作,為開展工作做好準備。

(二)初核(10月9日-15日)。初核由縣(市、區)各鄉鎮、各部門對擬晉升職級人員晉升材料通過查閱檔案資料,對現任職務的任職時間、工資級別、年度考核、學歷情況、公務員登記情況等個人信息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并按所任職務的管理權限報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審核。

(三)考評(10月16日-20日)。對通過初核的公務員,由副處級晉升為正處級的由市委組織部組織測評考核,縣(市、區)各鄉鎮、各部門科員晉升副科級、副科級晉升為正科級、正科級晉升為副處級的由縣(市、區)組織部門負責測評考核,其余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成立測評考核領導小組負責民主測評和考核(單位人數在30人以上的由領導班子成員、科室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干部職工代表參加測評,單位人數在30人以下的由全體人員參加測評)。

(四)公示(10月21日-25日)。經考核測評為合格的擬晉升職級人員,由市、縣兩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有舉報反映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核查,經查實存在影響晉升職級條件的,取消晉升資格。

(五)審批(10月26日-30日)。公示無異議后,由辦事員晉升為科員級的,政府部門的報人社部門審批、黨群部門報縣(市、區)組織部門審批;由科員晉升為副科級、副科級晉升為正科級的,報縣(市、區)黨委、政府審批;由正科級晉升為副處級、由副處級晉升為正處級的,由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報市委組織部,由市委組織部請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審批。

(六)增資(11月1日-10日)。公務員晉升職級后,按現行晉升職務增加工資的辦法確定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檔次,次月起執行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兌現待遇所需的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七、工作要求

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務員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面臨的情況復雜,必須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充分認識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組織實施工作的領導。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組織、人社、編制、紀檢、財政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組織、人社部門要加強政策把關,嚴格做好審核審批工作;編制部門要配合做好超編人員的審核;紀檢部門要做好受處分人員的審核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職級晉升資金的籌集與落實工作,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

(二)精心組織實施。各縣(市、區)要周密部署,深入開展調研工作,全面掌握本地機構和人員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對個別干部檔案中存在的材料不全等問題,要與單位和干部本人進行溝通銜接,補充完整;對材料無疑議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辦理;對暫時無法確定的要先補齊材料,核準情況后予以辦理。對遇到的復雜情況和重大問題,或目前政策尚不明確的,要及時向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請示報告,由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認真研究后作統一解答,避免引發新的矛盾。

(三)嚴格執行政策。各縣(市、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的規定,不得自行擴大實施范圍,不得自行變更晉升職級的條件,不得自行出臺提高職級待遇的措施。要統籌做好超職數配備干部的消化工作。要在嚴格編制和人事管理紀律的基礎上,實施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追究責任。

(四)做好輿論引導。實施過程中,各縣(市、區)要密切關注社會各方面的反應,及時收集社會評議,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認真細致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要做好應對預案,確保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五)建立報告制度。要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要對本縣(市、區)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意見的情況、調查摸底情況、職務與職級并行有關情況審核、民主測評、考核、公示、報批、兌現待遇等進度情況及時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上報統計表。報告時間:首次報告時間為2015年9月30日,第二次報告時間為10月15日;第三次報告時間為10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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