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長沙醫學院大一新生開學報名時間及入學考試轉專業安排還未公開,請參考往年
一年一度的迎新季又到來了。8月31日上午,長沙醫學院迎來了2017級正式來校報到的新生。校園里條幅高掛、彩旗飄揚,和新生滿意的笑臉一起構成了最美的畫面。這次學校在繼承往年迎新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認真落實“辦學以教師為本、教學以學生為本”的辦學理念,在迎新接待工作中紛紛采取多種形式拉近新生與學校的距離,讓新生感受學校這個新“家”的溫馨。
身著統一制服,引領新生辦理報到手續的志愿者身影隨處可見,他們一邊介紹學校校園環境,一邊從學長學姐的角度為新生們的大學生活提出建議。
“長沙醫學院校園風景優美,接待人員熱情周到。”來自株洲的2017級中文系新生說,“今天早上報到很順利,現在輔導員老師正在為我辦理入住手續”。
湖北籍新生在爺爺奶奶的陪同下正在咨詢繳費事宜,他們認為學校對環保工作很重視,處處可見綠色植物,空氣清新怡人,在這里學習生活心情一定很舒暢 。
長沙醫學院校長何彬生、副校長何建軍帶領宣傳統戰部、校辦公室、學生與就業工作處、保衛處、后勤處等職能部門對各項迎新工作進行視察。在體育館報到處,何建軍副校長強調,學校各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細致地做好迎新工作,為大一新生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據悉,長沙醫學院2017級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從8月31日開始,一直到9月2日結束,共歷時3天。預計今日下午即將迎來報到高峰。
長沙醫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為促進學生個性發展需要,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以人為本、以學生為中心、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出發,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和《長沙醫學院學生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已注冊的一年級學生;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過學校紀律處分;
(三)必修課程無考核不及格;
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學習。
(一)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校內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學生對申請轉入的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志向和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四)學生入學后在擬轉入專業或專業大類的學科領域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a.在國家或省級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b.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學術刊物以第一作者正式發表專業論文;
c.獲得科技成果;
d.獲得國家專利。
第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報到時;
(二)統招專升本的學生;
(三)從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
(四)在校期間已轉過專業的學生;
(五)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六)在校期間受到過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
(七)體育類、單列錄取的和屬于定向委培等特殊類別的學生;
(八)應作退學處理的學生;
(九)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不予轉專業的學生。
第四條已修核心課程有多門未通過者,可申請降級轉入招生計劃未招滿的專業,其應修課程及學分數,應按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年度教學計劃執行。
第五條轉專業工作流程
(一)時間。轉專業工作為各專業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的第16周-第18周。
(二)計劃。根據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實際學生人數和教學資源,教務處公布各專業擬轉入學生計劃及考核等工作要求。
(三)報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填寫《長沙醫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交到轉出院系學工辦。
(四)審核。在規定時間內轉出院系對申請轉出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核和綜合測評,擬轉入院系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面試。資格審核和面試通過的學生即取得轉專業綜合考試資格。
(五)考核。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轉專業綜合考試。
(六)公示。教務處根據錄取原則提出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在學校和教務處網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期滿或公示無異議者,報校長辦公會審核,經主管校長批準同意后,下發正式轉專業名單。
第六條除各專業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末可申請轉專業外,其他在校學年學期中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第七條經批準同意轉專業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培養計劃修課,畢業條件按轉入專業要求執行。
第八條經批準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應插班就讀,教務處根據各院系的實際情況將轉專業的學生重新編班,并及時將編班后的轉專業學生名單提供給院系學工辦、財務處和后勤處等相關部門。
第九條轉專業獲得批準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學期第1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轉專業報到手續。學生逾期未辦理報到手續,或在報到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或經查實學生申請轉專業資料不實的,取消轉專業資格。
第十條專業學費按學生所在專業分段收取,轉專業前按原專業標準收取,轉專業后按轉入年級專業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本辦法從2017級學生開始實施試行,原《長沙醫學院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