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湖南大學章程》以學生為本的辦學理念,尊重學生個性發展需要,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學校為本科生提供轉專業學習的途徑。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本科生轉專業有關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學校招生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本辦法所稱轉專業包含學院內和跨學院轉專業、轉專業類和專業分流三種情況,具體指一年級轉專業或專業類、二年級專業分流或轉專業。
第二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教學校領導擔任組長,教務處、學工部、計劃財務處、紀檢處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第四條 各學院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小組,由學院院長擔任組長,成員由主管教學副院長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 學校每年春季學期進行轉專業工作(招生時有另行要求的按招生說明進行),每個學生只能申請一個轉入專業。
第六條 各學院根據學校招生計劃方案及相關文件,制定轉專業(專業類)、專業分流(或轉專業)細則,細則應包括各專業接受轉入學生的學業背景基本要求和遴選辦法,細則經學校進行政策審核后由學院在每年秋季學期公布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章 轉專業或專業類
第七條 一年級學生申請轉專業或專業類,原則上要求跨專業類(專業分類按教育部公布的相關文件,下同)。
第八條 二年級學生申請轉專業,一般只能在相近專業之間進行。
第九條 其他情況轉專業
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學生,也可申請轉專業:
(一)確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校內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三)按照學籍預警相關辦法規定,已修核心課程有多門未通過者。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一)屬于提前批招生(以當年招生計劃為準,下同)的學生;
(二)從外校轉入我校的學生;
(三)在校期間已轉過專業的學生;
(四)相關文件規定不可轉專業的學生。
第十一條 僅在提前批招生的專業不接受轉專業學生。按文科類錄取的學生不能申請轉入只招理科類考生的專業(以招生當年招生計劃為準)。國防生轉專業按國防生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各專業或專業類接受轉入學生后,總人數不得超過該專業或專業類相應年級原核定的招生計劃的110%到120%,具體比例分別如下:
(一)工學門類以及除數學類、統計學類外的理學門類專業,比例110%;
(二)其他專業,比例120%。
第十三條 如申請轉入學生數在該專業或專業類招生計劃以內,且申請轉入學生符合學院公布的轉入專業基本要求,學院原則上應予以接受;如申請轉入學生數超過招生計劃,學院應按已公布的遴選辦法確定接受人選并在學院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三章 專業分流(或轉專業)
第十四條 按入學當年招生計劃所列出的專業類(專業)招生的學生,在規定時間進行專業分流(或轉專業),學生可在招生專業類(專業)所覆蓋的專業中自主選擇一個專業學習。
(一)當選擇相應專業學生人數未達到15人時,該部分學生須重新選擇專業學習。
(二)各學院應尊重教育教學規律,合理配置教學資源,統籌規劃,有效指導學生理性選擇專業,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三)對于有年級異動的學生的專業分流,由學院在細則中明確具體規定。
第四章 程序
第十五條 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通過,接受學院確定擬接受轉入學生名單并公示無異議后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各學院擬接受轉專業學生名單,提交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名單由學校發文確認。
第十六條 學校發文公布獲準轉專業學生名單后,轉專業學生原則上應插班就讀,各學院及時安排學生班級并報教務處,教務處將重新編班后的轉專業學生名單提供給學生工作部、計劃財務處和后勤處等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轉專業獲得批準的學生必須在本年度的夏季學期開學到新專業所在學院報到。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轉專業資格:
(一)獲準轉專業當學期獲得學分數少于15學分的;
(二)逾期未到新專業所在學院報到的;
(三)在報到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的;
(四)經查實學生申請轉專業資料不實的。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條 經批準轉專業或專業類的學生按照轉入專業和年級培養方案培養,其應修課程及學分數、畢業審核標準按轉入專業相應年級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 轉專業工作必須本著公平、公開與公正的原則進行,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各學院具體實施(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初審工作,各學院負責相關專業的接受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業學費按學生所在專業分段收取,轉專業前按原專業標準收取,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標準收取。學分學費按學生修讀課程學分收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15年入學的本科生開始實施。原《湖南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試行)》(湖大教字[2012]31號)待適用學生畢業后自行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