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戶口遷移
加快推進全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解決歷年來群眾反映突出的幾類戶口遷移問題,市政府新出臺了“關于戶口遷移落戶的若干規定”。大學生回遷農村、離婚人員遷回原籍或分戶、農嫁居落戶農村、撿拾兒童申報戶口以及軍人配偶落戶農村等五類問題,均有新的規定。
變化一:
大學生可回遷農村,但戶口性質不變
1995年及以后從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肄業、結業),原籍在本市農村,因就學戶口遷往城鎮,現要求返遷農村,農村有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畢業生,除已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外,可將戶口遷回原籍農村,落戶村集體戶,戶口性質不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現有直系親屬戶口投靠政策辦理。
【政策解讀】
原籍在富陽農村的大中專畢業生,因受國家政策影響,就讀大中專院校(技校)時,需要把戶口農轉非,現因本人需求,要求把戶口回遷原籍農村,這樣的情況近年來在富陽較為常見。
在本規定出臺前,此類戶口無法回遷。如今,在1995年及以后從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肄業、結業)的人員,如果原籍在富陽農村,因就學戶口遷往城鎮,農村仍有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只要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便可將戶口回遷至原籍農村,落戶村集體戶,戶口性質不變。
當然,與先前不變的是,如果該畢業生已被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或者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經濟適用房優惠政策,則仍不能回遷。
變化二:
離婚滿兩年,才可能把戶口遷回原籍農村
離婚人員(不含再婚)離婚時間滿兩年,現戶籍地無合法固定住所,原籍農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在原籍,遷入地戶主及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將戶口遷回原籍。
對離婚滿兩年,已分開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確已分割要求分戶的,經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辦理分戶手續。
【政策解讀】
近年來,因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土地征遷等工作的開展,存在著部分行政村的戶口“含金量”遠超其余行政村的現實情況。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嫁到經濟較為落后村的村民,離婚后要求遷回原籍農村的人員日漸增多。甚至,部分村存在村民為了經濟利益而“假離婚”,進而要求回遷或者分戶的情況,引發不少的矛盾。
正因如此,此次出臺的若干規定,專門針對離婚人員遷回原籍農村以及離婚分戶的政策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今后,離婚人員(不含再婚)在現戶籍地無合法固定住所,原籍農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實際居住在原籍的,如果要把戶口遷回原籍農村,只有在離婚時間滿兩年后,方可提出申請。同時,夫妻離婚要求分戶的,也必須在離婚滿兩年后提出申請。
變化三:
農嫁居,“農方”可直接遷入“居方”原籍農村
本市范圍內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原籍在本市農村,農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農業戶口的配偶,經遷入地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審批,可將戶口遷入其原籍農村。
【政策解讀】
農嫁居,即農業戶口的一方,嫁給居民戶口的一方,這樣的“組合方式”較為常見。按照以往的操作,如果農業戶口一方,要把戶口遷入居民戶口一方原籍農村,需居民戶口一方先把戶口遷回所在鄉鎮(街道)或社區居委會。
如一東洲某村的農業戶口女子,嫁給原籍為大源某村的一居民戶口男子,若女子要把戶口遷入男子原籍所在村,需要男子先把戶口遷回大源鎮居委會。從實際操作的情況來看,老百姓對這樣的處理方式意見較多。
此次的規定,也對此作出了修改。今后,富陽范圍內的非農業戶口人員,原籍在農村,農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農業戶口的配偶,經遷入地行政村和鄉鎮(街道)同意,并經公安機關調查審批,可直接把戶口遷入其原籍農村,從而省去了居民戶口一方需要把戶口遷到所在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這一前置條件。
變化四:
私自收養兒童,申報戶口取消時間限制
清理公民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地為富陽市)。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依法辦理收養證后辦理落戶手續;無法辦理收養證,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又確有困難的,經鄉鎮(街道)、人口計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聯合審核同意,可隨撫養人申報戶口,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
4月1日前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依照相關規定,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排除被拐賣嫌疑、確屬事實撫養的,憑收養公證或撫養事實公證書等,經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后,辦理落戶手續。
【政策解讀】
在此之前,只有在12月31日前私自收養的棄嬰與兒童,才可能入戶。而此次的規定明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可在依法辦理收養證后辦理落戶手續;無法辦理收養證,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又確有困難的,經鄉鎮(街道)、人口計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聯合審核同意,可隨撫養人申報戶口,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這里對私自收養的時間,已經沒有了限制。
變化五:
無法隨軍入戶的配偶,可遷入軍人原籍
不符合隨軍落戶條件的軍人配偶,現已常住在軍人入伍時戶籍所在的原籍農村,原籍有軍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經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可將戶口遷入軍人原籍。
【政策解讀】
在若干規定出臺前,對于不符合隨軍落戶條件的軍人配偶,是否可以遷入軍人原籍,富陽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于軍人家庭在碰到此類問題時,落戶存在著不小的困難。
此次,規定對這種情況下,軍人配偶能否落戶予以了明確。軍人配偶如不符合隨軍落戶條件,且現在已經常住在軍人入伍時戶籍所在的原籍農村,原籍有軍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只要經遷入地行政村及鄉鎮(街道)同意,便可將戶口遷入軍人原籍。今后,符合條件的軍人配偶,便可以以這樣的程序辦理落戶手續,不再無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