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概念由來
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在我國已經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在《辭海》(1989年版)中對戶的含義有六種解釋,其中有兩種是對我們常說的戶口管理中的戶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在我國當前的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系”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戶口也是個法律概念,戶與口聯用,始于漢代司馬遷所著的《史記》,后沿用至今。戶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戶內必需有人才能稱為戶,人是戶的生命實體,而人又是以口為計量單位的。我們平時所說的戶口,既包括家庭戶的戶口,也包括集體戶的戶口。但是,戶口登記必須有具體的地址,只有人與地址相結合,經過戶口登記機關的登記,才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戶。
戶籍是指“登記居民住戶的冊籍”《辭海》(1988年版),所謂冊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戶口登記簿”,或者“戶口本”。從古到今,我國的戶籍都是由政府部門設計制訂的,因此,戶籍也是個法定名稱。戶籍是居民戶口的法律賃證,沒有履行戶口登記的,就不能認定為有戶口。1958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由上所述可見,戶口與戶籍沒有本質的區別,所以,人們常常把戶口與戶籍當作同等意義的詞來使用。
戶口功能
戶口管理在古代帶有濃厚的等級劃分、階級壓迫色彩,因而具有明顯的封建專制性,但是,近現代世界各國的戶口管理,卻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務、政府行政、國家司法等諸多領域不可或缺的運作基礎:它是國家確認并依法保護被登記者合法權益的標志,它所提供的法定證明和信息服務,是公民正常活動與交往必不可少的前提和基礎;它是與社區、住戶、人口相關的市鎮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必備基礎,其對身份、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等的認定和對管轄權劃分的支撐,更是所有國家各項司法活動的必備基礎;它既以普遍登記對被登記人形成“被注視”的心理壓力,從而可能有利于維護公共安全,還以人身辨認、核實查證、時空管控、促進鄰里關系、組織居民自治自衛等多種方式有力支撐各項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戶口意義
人類進入信息時代后,人們自由活動的范圍更加廣泛、相互交往更加頻繁,戶口管理所提供的住戶人口基本信息也就日益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社會服務管理、國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礎,戶口管理也就成為近現代社會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統,其限制甚至鎮壓職能將完全褪去,而協調、服務職能不斷增強。因此,戶口管理在未來社會不僅不會也不能被消弱,更不可能被“取消”,而只能依法科學地得到穩步強化,以便為公眾生活、群體生產、社會服務、政府行政和國家其他行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發揮其應有的更廣泛、多樣、持續的巨大作用。
戶口辦理流程
對符合落戶條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報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新生嬰兒落戶
必須提供:
⑴父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母親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⑵出生醫生證明。
⑶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結婚證明。
注:母親戶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未成年人落戶
必須提供:
⑴出生醫學證明。
⑵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
⑶母親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派出所關于未入戶原因的證明。
⑷結婚證。
⑸其它可以說明情況的有效證明。
未成年人投靠
必須提供:
⑴本人的戶籍證明。
⑵能證明父子關系的有關證明。
⑶父母親的結婚證。
夫妻投靠
必須提供:
⑴結婚證。
⑵投靠人常住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出具的本人無正式工作的證明。
⑶投靠人的戶籍證明。
⑷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注:結婚滿5周年,有固定住處達3年。
老人投靠
必須提供:
⑴老人的戶籍證明。
⑵老人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的子女情況證明。
離退休回遷
必須提供:
⑴本人的戶籍證明。
⑵市離退休安置辦公室出具的接收置函(處以上)。
投資類
必須提供:
⑴會計事務所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
⑶本人與投資者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⑷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證明。
⑸本人的戶籍證明。
⑹未曾被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證明。
注:購買門面房達30萬元以上可按投資申報。
購房類
必須提供:
⑴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書和購房發票。
⑵本人與購房者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有效證明。
⑶本人的戶籍證明。
⑷未曾被勞動教養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證明。
注:①同一人在二處購房合計達十二萬元也可。
②購房發票原件蓋戶口專用章后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