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慶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市政府139號令)之規定,年滿16周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3日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主動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窗口或登記站(點)申報暫住登記。
一、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出差等暫住人員只作暫住登記,不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
二、務工經商和社會辦學招收的學員等暫住人員應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張,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公安機關應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目前,我市的《流動人口居住證》有兩種:
一種為紙質證,針對農民工,有效期為5年。
一種是磁條式防偽居住證,針對戶口在城鎮的暫住人員,有效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