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公民辦理居民身份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采集身份證人像、登記指紋信息。
一、居民身份證申領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居民身份證換領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2、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三、居民身份證補領
公民因居民身份證損壞或遺失,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四、居民身份證領取時限
1、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取證時間主城區為20個工作日,其他區縣為40個工作日。
2、損壞換領、遺失補領居民身份證:
(1)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渝北區的證件,在轄區公安戶政辦證廳或區政府行政服務大廳領取,取證時間為5個工作日;
(2)其他區縣和渝北區的龍溪、新牌坊、黃泥塝派出所轄區的證件,在市公安局身份證服務大廳領取,取證時間為5個工作日。
3、公民自愿要求郵政快遞的,本人可在當地郵政局交郵費,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領取證件。
五、臨時居民身份證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