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二、所需提供材料:
1、《戶口簿》;
2、原申領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沒辦證的除外);
3、申領人攜帶經二代證數字相片質量檢測平臺檢測合格的相片回執和兩張二代證照片。
三、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公安機關對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對于丟失或損壞一代證首次要求辦理二代證的,收取20元的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