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戶口辦理規范
辦理條件
1.戶口遷移:本市縣(區)直系親屬農村遷農村或城鎮遷城鎮的戶口遷移,遷出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憑遷出地開具的《戶口遷移證》和房產證明;
跨市縣(區)戶口遷移,遷出憑《戶口簿》和擬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遷入憑遷出地開出的《戶口遷移證》和擬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2.立戶、分戶:憑婚姻證明和房產證明。
3.新生嬰兒落戶: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原則。持父母《戶口簿》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變更或更正登記項目:變更職業、服務處所憑單位聘書或證明等;變更文化程度憑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變更婚姻狀況憑結婚、離婚、復婚證件。
5.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憑父母或監護人申請,當事人《戶口簿》。
6.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憑省、市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本人《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到西部地區工作,本人自愿 將戶口遷回原籍的,憑擬落戶地《戶口簿》、本人《畢業證》;未分配工作,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本人《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大專以上畢業生,未分 配工作,需掛靠親屬處的,憑親屬同意證明、《戶口簿》及本人《畢業證》、《戶口遷移證》。
7.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憑縣、市(區)以上安置部門出具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證明》和本人《退出現役證》,辦理落戶手續。
8.考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戶口遷移:根據本人意愿,需遷移戶口的,憑《戶口簿》和新生《錄取通知書》。
9.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戶口簿》。
10.歸國華僑定居落戶: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11.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落戶:憑省僑辦的批準證明。
12.臺胞回大陸定居落戶: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臺灣同胞定居證明》和《批準定居通知書》。
13.死亡戶口注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死亡醫學證明》(農村可憑鄉村證明)。
14.應征入伍公民戶口注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15.出國(境)定居戶口注銷:憑出國(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辦事流程
派出所在受理群眾戶口申報過程中,凡手續、材料不齊的,應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附件1);手續、材料齊全,需經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應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附件2)
辦理時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的事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手續,應當場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的,應先受理,待補全手續后確保第二次辦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事項:只要符合條件,所規定的材料齊全,派出所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并批復給派出所,派出所必須在接到批復即日起三天之內告知當事人。
責任部門
當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