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依據
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暫住證卡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63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為了提高證卡的使用效率,減輕暫住人員的負擔,經研究,同意你廳對外來務工人員等暫住人口實行暫住證管理。我省《暫住證》為紙制證,《暫住證》工本費為每證5元;《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可換新證。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除向外來務工人員收取《暫住證》工本費外,其它如暫住費、暫住人口管理服務費等費用一律不得收取。
上述收費標準自到當地價格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后執行,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審定暫住人口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贛價費字[1995]64號、贛財綜字[1995]100號)、《關于調整暫住人口管理服務費的函》(贛價費字[2000]53號)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