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 | 1、《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關于重新規定軍官家屬隨軍條件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490號) 2、《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1998】24號和省政府辦公廳浙政辦發【1998】185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公治【1999】3號) |
辦理條件 | 憑部隊批準文件、家屬戶籍證明以及居住條件證明辦理 |
須帶材料 | 部隊批準文件、家屬戶籍證明、居住條件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 |
辦理程序 | 審批中心窗口受理 |
收費標準 | 浙財綜[2006]114號 戶口準遷證工本費 1元/張 |
辦理時限 | 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
辦理地址 | 溫州市鹿城區惠民路光明橋東首市行政審批中心窗口受理 |
聯系電話 | 88926289 |
辦理時間 | 周一至周五 工作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