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夫妻互相投靠落戶 |
入戶條件 |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滿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戶,被申請人屬于農業戶口人員,可辦理“農轉非”手續;如夫妻一方為非農業戶口,已在農村隨夫妻另 一方一起務農滿一年的,經農業戶口夫妻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組(經濟社)、居(村)民委員會、鄉鎮(街道)政府同意,可辦理“非轉農”戶口手續。 |
交驗材料 |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2、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的被申請人的《暫住人口登記表》或辦理的暫住證。 |
辦理程序 | 申請人填寫《公民戶口遷移審批表》,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審核后,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審批辦理入戶手續。 |
保存材料 | 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的《暫住人口登記表》或暫住證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