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三亞市公安局
項目名稱: 未就業(yè)大中專畢業(yè)生回原籍戶口遷移審批
項目類型: 承諾件
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辦理: 1、畢業(yè)離校但戶口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 2、未落實工作單位; 3、戶口原籍系三亞市。
申報材料: 《入戶申請審批表》《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高等院校畢業(yè)證》;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證明或戶口遷出的原始戶籍資料。
辦理期限: 3 個工作日
工作流程:受理(經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核對的申請材料和派出所領導、民警簽署審核意見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人口管理大隊簽署審核意見→市公安局簽署審批意見→簽發(fā)《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審批(服務)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制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2]19號) 2、公安部關于印發(fā)《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是否收費: 否
聯(lián)系電話: 388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