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2002年9月29日,國務院總理朱钅容基簽署國務院第363號令,公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實施,現就貫徹《條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和宣傳《條例》。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組織文化市場管理和稽查機構的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條例》,準確理解和熟練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要制定培訓計劃,在今年內對所有“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切實做好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要在新聞媒體、“網吧”經營場所、中小學校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建立必要的獎勵制度,廣泛發動人民群眾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違法違規經營“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良好氛圍。
二、以解決未成年人禁入為工作重點。《條例》明確要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并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各界大力宣傳《條例》的這一規定,并按照《條例》的規定嚴厲查處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接納未成年人上網造成惡劣影響的或連續三次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現有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的合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準予其遷出,自《條例》公布之日起未遷出的一律停止經營。
要充分發動學校、家長以及社會各界共同擔負起幫助教育青少年的社會責任。各地可以聘請學生家長、老師和熱心教育的社會各界人士作為義務監督員,監督“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杜絕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提倡中小學生在老師、家長或監護人的指導下在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非營業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上網。
三、從嚴審批、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加強宏觀管理和調控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嚴批、嚴管、嚴控的原則,制定本轄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規劃,并報文化部備案。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分別制定本轄區“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總量和布局規劃,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意。《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并按照總量和布局規劃統一編號,逐級下發。引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向規模化、連鎖化、專業化、品牌化方向發展,積極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走上規模經營、規范發展的道路。文化部負責審批全國性和跨省經營的連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轄區內的連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文化部《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文市發[2002]10號)關于“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臺數不得少于60臺,且每臺占地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的地區,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于30臺,且每臺占地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西部地區可以參照以上標準,適當下調計算機設備總數,但每臺占地面積標準不變”的規定繼續執行。對合法經營“網吧”的個體工商戶,符合標準的允許其轉制成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企業的組織形式。對現有規模較小的合法“網吧”,允許其以同一個法定代表人、同一個營業場所、同一個局域網的形式合并為一個企業。《條例》第九條規定“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對于難以界定房屋性質的,要以房地產行政部門出具的房屋用途證明文書為準。對于現在證照不齊的“網吧”,各地應甄別情況,如確實因政府部門職能調整造成的,經整改符合規定標準的,可在《條例》公布后重新申報審批。
四、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審批和管理要建立公示制度。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在辦公場所公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申辦條件和審批流程,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在新聞媒體和互聯網上公示。對獲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