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的申領,是指⑴在居民身份證未領到前,外出活動需證明身份;居民身份證丟失、損壞應按規定申請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尚未領到前,需外出活動證明身份的,可申領有效期為三個月的臨時身份證(以下簡稱第一款)。⑵對常住戶口待定的十六周歲以上公民,如尚未領過居民身份證,而按政策尚未登記常住戶口或規定不能在現住地短期內落戶的,短期內不能離去的,可準予發給有效期限為一年的臨時身份證(以下簡稱第二款)。
第一款公民應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填寫《臨時身份證登記表》,交驗《戶口簿》,交近期(指六個月內)一寸正面免冠大頭像一張(遺失補證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報失單》),經民警調查,所長審核,由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審批簽發。申領時應領取《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收照回單》。第二款公民應向現住地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由本人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表》,交驗戶口證明(遷移證、出生證、刑滿釋放證明、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注銷戶口證明)或公證證明,交近期(指六個月內)一寸正面免冠大頭像照片二張,經民警調查,所長審核,報分(縣)局治安支(大)隊審批同意,方可簽發。派出所在受理后的四天內審核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