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經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來深定居的臺灣同胞、華僑、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等人員在我市定居入戶。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關于臺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受理審批工作的通知》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核準。 |
條件 | 經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來深定居的臺灣同胞、華僑、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等人員入戶。 |
申請材料 | (一)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臺灣同胞回國定居證》或《華僑回國定居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境外人員定居復戶批準通知書》(原件1份,其中備注欄需本人注明從何地而來和原身份證號碼,如沒有身份證號碼的需到市局人口管理處技術科申請?zhí)柎a)。 |
申請表格 | 入戶申請審批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各區(qū)公安分局。 |
決定機關 | 各區(qū)公安分局。 |
程序 | 當事人持以上入戶材料到擬入戶地公安分局人口科辦事窗口申請;經審核符合入戶條件的,當場核準,民警在《境外人 員定居復戶批準通知書》第二聯上簽署意見并加蓋戶口專用章,第思而學教育分局留存;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并沒收申請 材料。申請人持已獲核準的通知書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及辦理第二代身份證相片回執(zhí)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xù)。 |
時限 | 當場核準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無。 |
法律效力 | 經核準的臺灣同胞、華僑、加入中國籍的外國人等人員定居入戶申請后方可辦理入戶手續(xù)。 |
收費 | 不收費。 |
年審或年檢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