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件模式: | 審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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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事項: | 收養落戶申請 |
事項編碼: | 100107N037 |
審批類型: | 非行政許可 |
許可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 |
申請條件: | 嬰兒的收養人或者收養人所在戶的戶主持《收養(撫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
申請材料: | 1、收養登記申請表 2、結婚證 3、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公證部門的《收養(撫養)公證書》或民政部門的《收養證》 5、被收養人戶口已登記的,需提供戶口本;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來的,需提供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情況證明 6、收養人為農村戶口的,需提供行政村接收證明 7、以上相關證件所登記的信息應當一致,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等,請確認 |
辦理流程: | 網上申請流程: 1、養父(母)網上填寫收養登記申請表; 2、派出所(含辦證中心)預審查同意快遞郵件或窗口現場辦理; 3、養父(母)郵遞證明材料(證件類原件還需復印件到到婺城分局辦證中心。由辦證中心派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4、派出所(含辦證中心)辦結郵遞原證件、經辦人核對常表并簽名,或郵寄準予遷入證明和原證件。 窗口現場申請流程: 1、申請人(父、母)填寫收養登記申請表; 2、窗口審查證明材料 1)未落戶的,材料齊全、直接辦理遷移或落戶手續。 2)市區外收養,已在社會福利機構落戶的,先辦理準遷手續,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遷出后,憑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落戶。 |
辦理期限: | 1個(工作日) |
時限說明: | 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郵寄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未落戶的不收費,準予遷入證明1元/證,浙財綜字(2006)114號 |
受理部門: | 戶政 |
受理地址: | 金華市婺城區環城西路2888號火車西站以北500米西側。其余各鄉(鎮)的居民戶口事項和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白龍橋、雅畈、蔣堂、湯溪、羅埠、瑯琊)受理或辦理。 |
受理時間: | 正常工作日內 |
聯系方式: | 0579-82290577 |
監督投訴: | 0579-82290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