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
申請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的,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后辦結。
申辦所需證明材料
(1)《(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入戶意見書》,遷入老年人(六十周歲以上)自有或承租的住房時,應當由遷入地派出所民警當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書面材料上簽名;(2)《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或《租用公房憑證》及復印件;(3)遷(移)出地和遷(移)入地《居民戶口簿》(遷移出地系集體戶口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4)遷移人《居民身份證》;(5)與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可提供結婚證書、單位的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等);(6)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不是戶主的,還需要提供與戶主的關系證明(可提供結婚證書、單位的勞動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居民戶口簿》、《戶籍證明》等);(7)如遷移人因故無法辦理遷移手續的,須提供《市內戶口遷移委托書》。
辦理程序
申請人提出申請后,經派出所受理后,由派出所社區民警上門當面征得六十周歲以上老人意見,老年人同意的,在《(房屋產權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入戶意見書》上簽名,由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老年人不同意,則將不予辦理的結果通知申請人。
辦理依據
《關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公發(2008)83號],《關于本市戶口實行“網上遷移”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滬公發(2003)4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