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 遷入地縣、市公安局 | 受理地址: 遷入地縣、市公安局 |
材料明細: | 公民因購買商品住宅房、投靠直系親屬、工作調動、投資經商辦企業、被企業招聘等原因,戶口遷移到外縣、市的,需經遷入地縣、市公安局批準并簽發《戶口準遷證》。 一、凡在市轄區內購買住房的公民,準予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所需證明材料:房屋產權證、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直系關系證明、居民身份證。 二、凡與企事業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統籌金的,準予遷入。所需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和社會統籌金憑證、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分居,直系親屬投靠,準予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結婚證(夫妻投靠);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遷移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直系親屬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調動入戶: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或調入的人員,準予本人及直系親屬遷入;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異地調動的人員,準 予本人及直系親屬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省、市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的調令;省市組織部門的任職命令;垂直管理單位的調令或任職命令,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和隨遷 人員《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五、投資納稅入戶 1、在城市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外地公民,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年納稅額度的,本人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戶口可遷入。所需證明材料:申請人需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子女父母關系證明,遷入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外地公民在城市投資、經商、辦企業,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經營年限和年納稅額度的,可申請經營生產實體錄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入戶。所需證 明材料:需憑納稅人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完稅證明及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申請入戶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報入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