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三亞市公安局
項目名稱: 離、退休國家干部返回原籍戶口遷移審批
項目類型: 承諾件
申報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辦理: 1、在我省工作的離、退休國家干部; 2、在原籍的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在農村有自建固定住所; 3、在其住所居住生活滿一年。房屋屬于違法搶建的建筑物,不得遷入。未成年或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子女可隨遷。屬非農業戶口性質的,遷入農村地區后其戶口性質不變。
申報材料: 《入戶申請審批表》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休證》或《退休證》入戶所在地居(村)民小組(經濟社)、居(村)民委員會、鎮(區)政府同意落戶證明(需證明其房屋屬于違法搶建的建筑物);區(鎮)國土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 ;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居住生活滿一年的調查意見材料;房屋產權證明或民政部門統一編制的門牌號。
辦理期限: 3 個工作日
工作流程:受理(經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核對的申請材料和派出所領導、民警簽署審核意見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人口管理大隊簽署審核意見→市公安局簽署審批意見→簽發《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審批(服務)依據: 1、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97]140號) 2、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3、海南省公安廳《關于做好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瓊公傳發[2015]451號)
是否收費: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