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凡符合《居民身份證條例》和《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都須領取身份證。
1、申領證件
(1)公民第一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時,從生日起計算三十天內,可持本人戶口簿和近期正面免冠半身標準照片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證件申領手續。
(2)現役軍人退役、回國定居華僑、港澳同胞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2、補領證件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遺失后,應持本人戶口簿和遺失報告及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署意見,辦理補領證件手續。
3、換領證件 公民從外地遷入、身份證損壞或有效期滿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新證。
4、辦理臨時身份證 公民因各種原因尚未領證或遺失身份證,而又急需用證的,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臨時身份證。
是否代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