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加強人口管理,推進城鄉一體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戶口遷入本市和本市范圍內戶口遷移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戶籍制度改革應當符合本市人口發展規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建立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公安、發改、人社、民政、教育、財政、國土、住建、衛計、農業、統計、法制等部門參與,共同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是本地區戶籍制度改革責任主體,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實施戶口遷移等具體工作,配套推進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提高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第六條 各級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細則,制定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協調相關單位,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實施;及時掌握和處置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確保社會穩定和戶籍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發改、人社、民政、教育、財政、國土、住建、衛計、農業、統計、法制等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
現有居民戶口簿不作統一更換,居民可主動申請更換或在申請遷移、變更時自然更換。
第八條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第九條 凡在我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單身子女(指未婚、離婚、喪偶)、父母等,可以在我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我市擁有合法所有權且實際居住的房屋,或在我市依法租賃公租房、廉租房。
“合法穩定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一)被設立在我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二)被設立在我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等)招收并依法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三)在我市從事第二、三產業(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認定)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
第十條 在我市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原《居民戶口簿》中的其他家庭成員(寄戶人員除外)同時申請在我市登記常住戶口的,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購房發票,租賃房屋的應提交經租賃登記備案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賃合同和租賃繳款憑證等材料。
(四)申請人為女性且年齡為20-55周歲、為男性且年齡為22-60周歲的,應提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申請人的房屋為共有(夫妻共有除外)的,其擁有所有權的比例應高于50%(不含50%)才能申請購房入戶。
第十一條 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申請在我市登記常住戶口的,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批準證明,申請人屬工作調動的應加附調動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接收單位證明,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下稱被投靠人),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單身子女(指未婚、離婚、喪偶)、父母等,可申請投靠入戶。申請投靠入戶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申請人屬配偶的,應提交《結婚證》。
(四)申請人屬父母、子女的,應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居民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關系證明。其中申請人屬子女且離婚的,應提交《離婚證》或有效離婚法律文書;申請人屬子女且喪偶的,應提交《結婚證》和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證明;申請人屬收養的子女的,應提交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
(五)申請人為女性且年齡為20-55周歲、為男性且年齡為22-60周歲的,應提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人配偶已亡或其配偶戶口在省會市、直轄市、深圳市或配偶為現役軍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國人,且申請人在我市與其家翁、家婆(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請投靠家翁、家婆入戶。申請投靠入戶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申請人的《結婚證》;
(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請人與其家翁、家婆的關系證明;
(五)申請人年齡為20-55周歲的,應提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父母雙亡,其實際監護人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可申請投靠其實際監護人入戶。申請投靠入戶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與實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申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四)申請人父母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兒證明;
(五)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或調查材料。
第十五條 在我市服役的現役軍人,符合隨軍條件的配偶及單身子女(指未婚、離婚、喪偶),可申請在我市登記常住人口。申請登記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現役軍人所在部隊師(旅)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現役軍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申請人屬配偶的,應提交《結婚證》;
(五)申請人屬單身子女的,應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居民戶口簿》或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關系證明。其中申請人離婚的,應提交《離婚證》或有效離婚法律文書;申請人喪偶的,應提交《結婚證》和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證明。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從事地質勘探、野外作業、支邊、遠洋船員等工作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寄掛入戶于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親屬。申請寄掛入戶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
(三)申請人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申請人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從業證明;
(五)寄戶親屬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七條 原為我市戶籍的人員,因離休、退休、退職、離職、下崗、辭職、企業破產、聘用期滿或離婚等原因,離開現戶籍地并已返回原戶籍地居住生活的,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申請戶口回遷。申請戶口回遷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戶口回遷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證明、戶口登記機關的原始記錄、原始憑證或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依據村(居)委會的原始戶口底冊等材料所作出的調查報告;
(四)申請人屬離休、退休的應附《離休證》、《退休證》,屬退職、離職、下崗、辭職、企業破產、聘用期滿的應附原單位證明;
(五)申請人屬于離婚的,應提交《離婚證》或有效離婚法律文書;
(六)申請人屬于喪偶的,應提交《結婚證》和已亡故配偶的死亡證明;
(七)申請人為女性且年齡為20-55周歲、為男性且年齡為22-60周歲的,應提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
第十八條 辦理市外遷入、市內遷移等戶籍業務時,一律取消遷入地村(居)委會加具意見的手續。同縣(區)范圍內、湘橋區與楓溪區之間戶口遷移不需計生審核。
第十九條 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