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16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統籌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積極穩妥推進,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因地制宜、能放盡放。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文化、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改革目標。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大力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健全完善人口基礎信息庫,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依法保障公民權利,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二、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公安機關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不再依據戶口性質統計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改為根據戶口登記地的城鄉地域屬性劃分統計城鎮戶籍人口和農村戶籍人口。抓緊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就業、衛計、社保、住房、土地、人口統計等相關制度,完善現階段區分城鄉政策待遇適用對象的具體辦法,逐步消除城鄉待遇差別,確保相關政策制度平穩銜接過渡。
三、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全面放開中心城區、縣、管理區和鄉鎮落戶限制。在中心城區(冷水灘、零陵、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縣人民政府和管理區管委會所在地、其他鄉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加強人口管理和服務
(一)妥善解決落戶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加強出生登記工作,摸清無戶口人口底數和主要原因,分類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切實保障公民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新生兒戶口登記不受附加條件限制,公安機關對于不能提供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計生證明的未落戶人員,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同時按有關規定通報當地衛計部門。做好死亡人員戶口注銷工作,加強死亡醫學證明等信息共享,全面排查應銷未銷戶口人員信息,依法依規予以注銷,確保人口信息數據準確。積極采取措施,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獲榮譽稱號人員、優秀農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二)繼續大力實施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確定并公布具體服務內容。居住證持有人根據相關規定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三)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全面開展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基礎信息采集,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按照全省的統一安排部署,加快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各有關部門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計、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加速推進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共享及應用工作,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同時,繼續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確保信息數據安全。
五、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改革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探索開展在進城落戶農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償退出“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貫徹落實好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各層次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公共衛生、計劃生育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確保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完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事權和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加大財力均衡力度,提高市、縣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總體部署,切實抓好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成立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為副組長,發改、人社、財政、教育、民政、國土資源、住建、農業、林業、衛計、統計、法制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負責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二)落實政策措施。各縣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總體安排、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市公安、市發改、市人社、市財政、市教育、市民政、市衛計、市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出臺本部門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的具體措施及配套方案,落實經費保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取得實效。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和市人社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區實施戶改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市公安局及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縣區、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戶籍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