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新生嬰兒出生登記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證明材料
(一)婚生嬰兒(含超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 3、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計劃內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證》。 (二)非婚生嬰兒 1、《出生醫學證明》; 2、母親或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出國、出境公民在國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 1、國外、境外的出生證明原件和翻譯件; 2、嬰兒父母戶口在國內的,提供嬰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嬰兒父母均不在國內的,提供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嬰兒父親或母親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四)棄嬰 1、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 2、社會福利機構的《集體戶口簿》。
辦理步驟
( 一)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戶籍民警審核,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二)無《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的戶口登記,憑父母申請、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嬰兒出生情況證明以及其他規定材料,由社區民警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經主管所領導審核后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后予以落戶。 (三)出國、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戶口在國內的,在其父或母處落戶,其父母均定居國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落戶;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撫養人處落戶,其父母回國后將戶口遷至父母處。 (四)現役軍人所生子女的戶口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隊所在地派出所以嬰兒姓名單獨立戶,也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落戶。 (五)棄嬰的出生登記,由社會福利機構提交申報材料,派出所辦理集體戶口。
工作要求
(一)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應當申報出生登記。嬰兒出生后,因故一個月內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公安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在核實情況后,應準予補辦登記。因故超期兩年以上的,由分、縣局戶政管理部門審核后補辦登記。責任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責任區內常住人口為其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二)棄嬰的姓名、民族及出生日期等,由社會福利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民政部門所屬的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為棄嬰的出生地。 (三)已婚學生夫妻雙方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后,再辦理該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 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屬高校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高校集體戶口,或者雙方戶口均屬非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其非高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者母親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