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以后,父母除了要辦理醫生出生證明,還需要為孩子辦理落戶,孩子只有落戶才擁有戶籍,如果孩子沒有戶籍,對以后就醫上學會造成很大的影響,那么山東新生兒落戶口需要什么手續?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山東新生兒落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自2月份開始,山東省公安廳要求,山東各地市開始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簡化新生兒落戶程序,推行落戶新政。按這份文件規定,今后新生兒落戶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法定證件,無需村(居)或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落戶介紹信。
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應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當場予以辦理。
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機構親子關系證明、住院分娩記錄等檔案材料,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另外,對未婚生育、計劃外生育、超計劃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有三“絕不”:
一是絕不允許隨意設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
二是絕不允許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甚至拒絕受理;
三是絕不允許造成“黑人、黑戶”出生人口落戶無需街辦介紹信。
二、出生醫學證明如何辦理
1.醫療機構內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
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前提交《<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附件1),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嬰兒母親出院后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應首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由其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核對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一)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信息齊全,且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一致的,可以直接簽發;
(二)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親或母親信息一方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不相符的,還需提交下列材料,經醫療保健機構負責人審核后簽發。
①書面情況說明;
②信息不符的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③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三)原出生醫學記錄中新生嬰兒父母雙方信息均與《<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信息不相符的,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不予簽發。如需申請《出生醫學證明》,可參照醫療機構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請。
2.醫療機構外出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獲準開展助產技術的機構或個人接生)的新生嬰兒,由出生地縣級衛生局或受委托的縣婦幼保健機構、承擔本轄區婦幼保健管理的市級婦幼保健機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親子關系聲明(附件2);
(二)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親子關系證明;
(三)該新生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材料之一:
①父母與子女的三方親子鑒定證明;
②根據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閩公綜〔2008〕228號)精神,已辦理落戶手續的,提供《居民戶口簿》;
③在設有家庭接生員的邊遠地區,本村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證明》和該接生人員的《家庭接生員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