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遷入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引進(聘用)專業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穩定住所遷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將戶口遷入市、縣(區)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在單位集體戶地址上設立家庭戶。
人才落戶辦理條件:
(一)人才引進遷入
人才引進遷入是指:
(1)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引進(聘用)專業人才的,但不符合合法穩定住所遷入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將戶口遷入市、縣(區)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在單位集體戶地址上設立家庭戶。
(2)有意來我市創業、就業(包括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普通院校專科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才,不符合合法穩定住所遷入的,可實行“先落戶、后就業”政策,將本人戶口隨其檔案遷入市、縣(區)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
(3)與我市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本人可將戶口遷入經辦人事代理的市、縣(區)政府所屬人才公共服務機構集體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