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引進高校畢業生來榕工作和引進人才政策是《關于認真落實進一步吸引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來榕落工作的通知》,福州市戶口辦理政策為《福州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有關權限、時限和程序的規定》(修訂稿),主要內容包括:取消高校畢業生及引進人才落戶就業創業限制等。
《關于認真落實進一步吸引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來榕落工作的通知》榕公綜〔2018〕178號
各縣(市)區公安局(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管委會黨群工作部: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吸引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來榕落戶的五條措施的通知》(榕政辦〔2018〕109號)精神,現就辦理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落戶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校畢業生落戶
對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和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本科畢業生應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落戶不受年齡限制,所需基本申請材料:
(一)高校畢業生來榕落戶申請表;
(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國內院校畢業的還需提供學信網查詢結果,留學回國人員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張。
二、引進人才落戶
經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引進人才(引進人才認定流程和標準見附件2、3),可申請落戶我市。所需基本申請材料:
(一)《引進人才落戶證明》(樣式見附件4);
(二)《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張。
三、落戶地址選擇
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可根據自身意愿,自行選擇落戶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所需申請材料除上述要求外,還需提供:
(一)申請落戶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由申請人直接向擬落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籍窗口申請。符合落戶條件的,戶籍窗口當場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或《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對持有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申請的,戶籍窗口當場出具《同意落戶通知書》。
現戶口為省外的,持《準予遷入證明》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口遷移證》,憑《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擬落戶地已有直系親屬戶口的,另需提供擬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現戶口為省內的,兩個工作日后,憑《福建省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擬落戶地已有直系親屬戶口的,另需提供擬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持有原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申請的,憑《同意落戶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即可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擬落戶地已有直系親屬戶口的,另需提供擬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合法穩定住所憑證包括: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自建房可提供土地證),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租賃合同。租賃不包含租賃私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結婚證》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擬落戶地已有直系親屬戶口的,另需提供擬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二)申請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的,需提供就業單位在職證明和單位集體戶首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由單位集體戶戶管員統一向擬落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籍窗口辦理落戶手續,15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申請落戶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的,由擬落戶地就業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務機構(見附件5)負責審核原件,收取復印件,再統一向擬落戶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戶籍窗口辦理落戶手續,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成立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
各市、縣(市)區級均要成立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集體戶具體地址及戶管員聯系方式見附件5。未成立集體戶的,憑單位介紹信、集體戶戶管員《居民身份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成立。
五、在縣(市)、設區市市轄區內,戶口不得從家庭戶遷移至集體戶落戶。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吸引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來榕落戶的五條措施的通知》榕政辦〔2018〕109號
關于進一步吸引引進人才和高校畢業生來榕落戶的五條措施
一、放寬高校畢業生落戶年齡限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學回國人員,本科學歷畢業生落戶年齡放寬到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畢業生落戶不限年齡。
二、取消高校畢業生及引進人才落戶就業創業限制
引進人才和符合年齡、學歷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不再作為落戶條件。
三、高校畢業生及引進人才落戶可自行選擇落戶地址
高校畢業生及引進人才根據自身意愿,自行選擇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就業單位集體戶、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
四、全面建立市、縣(市)區兩級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
在市、縣(市)區級就業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建立集體戶。尚未在我市就業創業且沒有合法固定居所的高校畢業生和引進人才,可在市、縣(市)區就業和人事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
五、簡化高校畢業生及引進人才落戶申請材料
高校畢業生落戶只需提供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學信網查詢結果,取消《就業報到證》《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等就業證明材料;引進人才落戶取消《調令》《行政介紹信》及省(市)人社部門或組織部門或教育等部門簽章的《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等就業證明材料。
《福州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有關權限、時限和程序的規定(修訂稿)》(節選)
第一部分 辦理戶口
一、出生登記
1、婚生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
2、父母辦理結婚登記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親《結婚證》、《戶口簿》、父母申請報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父母戶口遷入本市前出生的嬰兒,隨母親或父親落戶,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非婚生嬰兒隨母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生母書面申請報告、警務區民警調查情況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5、非婚生嬰兒隨父親落戶,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親申請報告、《戶口簿》、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無法提供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訪問并制作筆錄四份,其中監護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鄰居二份,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6、本人無《出生醫學證明》,能提供父母《結婚證》的,同時提供父、母、嬰兒三人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父母《戶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未落戶證明),派出所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無法提供親子關系(親子鑒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訪問并制作筆錄四份,其中監護人二份、鄰居二份,以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手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7、國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歲以下)回國隨母或父落戶,辦理手續:憑嬰兒《出生證》(收取原件)、《戶口簿》、《居住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證》或《辦理戶口通知單》,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8、父母在國外,出生嬰兒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辦理手續:憑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中國護照》、父母《結婚證》(國外的《結婚證》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認證)、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9、父母雙方戶口均在單位集體戶,婚生嬰兒出生登記,辦理手續,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集體《戶口簿》,隨母或隨父落在單位集體戶內,單位必須提供可隨時通知到該當事人的書面保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直接辦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戶,一方集體戶的,隨家庭戶一方申報出生。)
10、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隨父或隨母部隊駐地申報出生并在集體戶內落戶;在部隊駐地[四城區、縣(市)區范圍內]父母有《房產證》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
戶口落戶憑:夫妻雙方的軍人身份證明(含團級以上)、《結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單獨立家庭戶的須提供夫妻的《房產證》、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的須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證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辦理。
11、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在部隊駐地[四城區、縣(市)區范圍內]父母有《房產證》的,可隨現役軍人一方部隊駐地申報出生落戶。
戶口落戶憑:夫妻一方的軍人身份證明(含團級以上)、《結婚證》、《戶口簿》、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部隊駐地[四城區、縣(市)區范圍內]父母有《房產證》的,單獨立家庭戶的須提供夫妻的《房產證》,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辦理。
12、婚生嬰兒出生申報戶口時,姓名登記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辦理手續:憑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經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商一致后到場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相關關系證明材料,經派出所調查出具確認沒有損害子女或被監護人權益的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13、福利院收養棄嬰申報戶口,辦理手續:憑福利院申請報告、花名冊、《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和與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簽訂的代養協議書,福利院集體《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14、父母失蹤、死亡、服刑的,要求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辦理手續:父母失蹤、死亡證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判決書和在押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訪問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詢問筆錄,其中監護人、鄰居各二份以上,按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親屬落戶。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15、隨養父母申報出生的,辦理手續:憑養父母申請報告、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養父母《戶口簿》、《結婚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16、被撫養棄嬰(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撿拾)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并已超過5周歲尚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辦理手續:憑監護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訪問知情人,并制作筆錄四份以上,其中監護人各一份、見證人一份以上、鄰居二份,按非親屬關系給予辦理落戶,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注:①凡父母戶口在省內,不在同一本《戶口簿》上,辦理前應查詢省級庫或派綜系統。
②公民無《出生醫學證明》的,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為準;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兒童免疫規劃接種卡或學籍卡為準;否則,應以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字申明確認為準,經確認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③公民申報出生戶口落戶所出具的親子鑒定書應當由經依法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公民提供親子鑒定書時,應同時提供《司法鑒定許可證》復印件,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業務范圍應包含親權司法鑒定內容;依法出具的親子鑒定書無需公證機關公證。
二、注銷戶口
1、死亡注銷
(1)辦理死亡公民戶口注銷手續,應當核驗以下公民身份證件:
①申報義務人的公民身份證件;
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丟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報義務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報義務人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注銷手續:
①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②殯儀館、寺廟、道觀出具的火化證明;
③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認定書;
④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核實材料;
⑤在境外死亡的,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出具的證明(屬外文的,須附中譯文),在境內有單位的,還須出具所在單位確認函;
⑥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證明;
⑦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報義務人申請辦理公民死亡戶口注銷手續的,應持上述規定的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報,并填寫《死亡公民戶口注銷申請表》。派出所窗口予以辦理注銷手續。
對申報義務人身份或申報材料有疑異的,派出所應先予受理,待核實后,再辦理注銷手續,辦理結果及時通知申報義務人。
(2)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途中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辦理落戶和申報死亡戶口注銷手續。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申報義務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關戶口遷移材料和死亡證明材料,辦理死亡公民戶口遷入手續,同時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3)公民(包括嬰兒)出生后,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憑申報義務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予以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和死亡戶口注銷手續。在辦理死亡公民戶口注銷時,公安派出所應及時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記卡”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蓋“注銷”章,并繳銷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注:①死亡公民屬單獨立戶的,還應繳銷其《居民戶口簿》。
②對死亡公民戶口實行強制注銷的,應先由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經派出所所長審批后,再予以注銷死亡公民戶口。辦理結果應及時通知申報義務人。
2、公民應征入伍,憑《入伍通知書》、《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出國注銷戶口
(1)公民出境、出國定居憑: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人員注銷戶口通知書》或港澳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申請報告(須附關系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辦理時收繳《居民身份證》原件。
(2)公民已入外籍或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戶口未注銷,現要求注銷的,憑: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申請報告(須附關系證明)、外籍或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證件(須翻譯公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辦理時收繳《居民身份證》原件。
4、內部注銷戶口
(1)公民下落不明貳年以上,憑法院失蹤或死亡判決、直系親屬申請報告、《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經警務區民警調查核實,報所長審批。
(2)公民死亡、已入外籍或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應征入伍,本人或直系親屬不辦理戶口注銷的,經警務區民警動員無效情況下,憑村居委會證明、出國依據、區、縣(市)級以上武裝部證明,警務區民警調查核實,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注銷戶口。
三、市、縣(市)外遷入
市外遷入人員,凡年滿16周歲以上者,需交身份證標準照片二張。
1、原戶口在本轄區的復員退伍軍人落戶,憑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戶口簿》(與注銷戶口時住址有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時注銷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原戶口不在本市區、縣(市)的復員退伍軍人投靠本市區、縣(市)直系親屬落戶,憑市、縣(市)公安局簽章的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身份證》或部隊出具身份證號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原戶口在本市區、縣(市)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落戶,憑《解除勞教通知書》(副本)、《釋放證》(副本)、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與注銷戶口時住址有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原戶口在市、縣(市)外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投靠本市、縣(市)直系親屬落戶,憑:解教通知書(副本)或釋放證(副本)、本人申請報告、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房產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5、2003年8月7日前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現被監外執行要求恢復戶口的人員,憑:本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決定書或者監獄管理機關對罪犯批準保外就醫的決定、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6、境外、海外歸國人員回境內、國內定居的,臺灣同胞憑省公安廳的《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港澳同胞憑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的定居通知書;海外歸國人員憑《居住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證》或《辦理戶口通知單》,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7、經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批準的市外遷入人員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發的《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或《戶口準遷證》第思而學教育、《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8、轉業、軍隊離退休干部落戶,憑市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局簽章的《軍隊轉業干部戶口遷入審批表》或《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落戶介紹信》、《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9、成立集體戶的條件及程序
(1)單位成立集體戶(員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業房屋所有權證或有效的生產經營場所(含營業用房)租賃合同(簽定三年以上),企業法人簽名的申請書,企業營業執照,本單位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部門、人員名單,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2)人才派遣單位設立集體戶條件:
①人才派遣單位經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并經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從事畢業生就業手續代理業務;
②人才派遣單位所在地屬于市轄區行政區域范圍;
③人才派遣單位必須是屬于省、設區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行業系統所屬的機構;
④人才派遣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營業執照;
⑤人才派遣單位配備專職協管人員負責集體戶口管理。
(3)人才中介機構設立集體戶的條件:根據福建省人事廳、省公安廳、省糧食廳聯合發出的《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才中介機構集體戶口、糧食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
人才派遣單位和人才中介機構,須提供符合設立集體戶條件的相應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派出所窗口組長或戶籍內勤民警審核后,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經辦、分管領導審核,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科審批后,報省公安廳備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憑市局批準通知書申辦設立集體戶。
四、市內、縣(市)戶口移入
年滿16周歲以上人員戶口變動的,需交身份證標準照片一張。
1、住房搬遷,憑《戶口簿》、《房產證》或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2、持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住房搬遷,辦理手續:憑本人申請報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并蓋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經濟適用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一張蓋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商品房預售預告登記專用章的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申請登記表,購房發票、《戶口簿》等材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經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是否已入住,鼓樓、臺江、倉山、晉安、上街分局報各分局治安大隊經辦、分管領導審核,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長審批。各縣(市)區報本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經辦、分管領導審批。
3、夫妻投靠,憑《結婚證》、夫妻雙方《戶口簿》、《房產證》或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4、投靠直系親屬,憑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或民警調查證明、雙方《戶口簿》、《房產證》或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5、分居立戶,家庭成員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立為一戶;戶內因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居立戶,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或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以上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有效住房證明指:①屬本人產權的房子,但未辦理產權證(附《產權交易鑒證合同》);②單位產權的由單位出具分配住房證明;③拆遷安置持協議書或排房通知書;④產權備案證明原件;⑤祖房。有效住房證明均須警務區民警調查確系入住。
五、市、縣(市)戶口遷出
1、干部、工人調動、離退休、居民婚嫁、投親、購房等戶口遷出省外,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原籍地《戶口簿》。
2、省外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學生,憑《錄取通知書》、《戶口簿》。
3、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因退學、肄業、結業、開除學籍的學生戶口遷回原籍地,憑學校教務處退學批文、《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校證明、集體《戶口簿》。
4、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集體辦理憑學校花名冊、集體《戶口簿》,個人辦理憑《畢業證》、《報到證》、集體《戶口簿》活頁。省內除應屆畢業生須開具《戶口遷移證》外,其它一律實行網上直通車遷移。
以上均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六、戶口項目更正更改
1、姓名變更
(1)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戶口簿》,要求更改為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的需經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商一致后到場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相關關系證明材料,經派出所調查核實,確認沒有損害子女或被監護人的權益,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②因收養關系而變更姓氏的:憑本人申請報告、養父母《結婚證》(單身公民無須提供)、《戶口簿》、《收養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③因涉外婚姻關系而變更姓氏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國外《結婚證》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認證)、父或母《戶口簿》、《護照》,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④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而變更姓氏的:離婚的,憑父母《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再婚的,憑再婚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⑤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變更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及其它相關材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2)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①學齡前兒童需要變更名字的:需提供父母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②在同一單位(包括中小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憑本人申請報告、單位證明、學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同名字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未成年人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已成年人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③18周歲以上更改名字,憑本人申請報告、一貫學歷證明或單位一貫人事檔案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④未成年人因收養關系確立要求變更名字的:憑養父母申請報告、《結婚證》(單身公民無須提供)、《戶口簿》、《收養證》及學校證明(學齡前不需要提供),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⑤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或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結婚證》或父母《結婚證》及其它相關材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縣(市)、區以上民族與宗教事務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⑦因不規范簡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憑本人申請報告、《結婚證》或父母《結婚證》、《戶口簿》及其它相關材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3)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曾記載公民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并加蓋該公安派出所戶籍專用章(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公民曾經使用過的姓名依據。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父母《結婚證》)。
(4)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②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刑滿釋放及解除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的人員。
③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
④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⑤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⑥已辦理過更正出生日期的;
⑦屬于限制出境人員的。
(5)變更更正姓名相關事項:
公民更改姓名除上述各條款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外,還要提供以下各條款的相關證明材料。
①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②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親生父母雙方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因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原姓名。
③對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滿10周歲未滿16周歲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④18周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⑤16周歲以上公民變更姓名應出具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書。
⑥已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被核準的,應在接到批準通知之后7日內,在福建日報、福州日報、福州晚報、海峽都市報的報刊上發布姓名變更公告,并于30日后持變更公告到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登記手續。
⑦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含曾用名),只能辦理一次(學齡前除外)。
⑧未成年指18周歲以下。
2、性別變更、更正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后,要求變更性別的,憑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變更性別的書面申請,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性別項目變更后,應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其中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繳銷,并為其重新辦理居民身份證。
公民性別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填錯或信息錄入錯誤的,應給予更正,憑戶口底冊、戶口簿等出錯依據復印件,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出生日期更正
(1)更正出生日期憑:①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②原始戶籍檔案資料證明;③提供由單位人事部門查閱原始招工(入伍)登記表及調資登記表等一貫檔案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④學籍卡、畢業證書或記載出生日期的一貫有效歷史證件、《戶口簿》;⑤已婚的應提供結婚證書。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父母《結婚證》)。
(2)由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辦理。
(3)公民已辦理過變更姓名的(屬于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除外),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
(4)公安機關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簽名確認的,不予辦理更正出生日期。
凡審批變更更正公民姓名、出生日期等項目時,應與“出國(境)控制對象查詢比對平臺”進行比對,打印比對結果,并加蓋戶口專用章和經辦民警印章,作為審批的重要材料之一,一并上報(或存檔)備查。
4、民族成份變更
(1)民族成份已經市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確認的,公民可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核準變更民族成份。憑:本人或父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市級以上民族事務委員會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審批。
(2)年滿二十周歲者不得再變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數民族或同一個少數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卻系漢族或其他少數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現邏輯性錯誤,可申請變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齡限制。憑:本人或父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戶口簿》、《結婚證》或父母《結婚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撫養關系、婚姻關系,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5、戶主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戶主,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1)原戶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憑:直系親屬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死亡證明、法院死亡或失蹤判決。
(2)原戶主戶口遷出的。憑:戶內成員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原戶主遷出憑證。
(3)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辦理憑:現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房產證》或有效憑證。
(4)其他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憑:原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及其它相關材料。
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單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6、更改戶關系
憑本人或監護人申請報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變更戶關系的依據等相關材料,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原戶關系為非親屬現要求更改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7、籍貫變更
(1)公民要求更改籍貫,按申請人祖父或父親的籍貫更改,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祖父或父親籍貫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公民父母雙方有一方籍貫是臺灣省籍的,要求籍貫變更為臺灣省籍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縣(市)、區以上對臺辦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3)因父(或母)離異后與臺灣省籍同胞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貫變更為臺灣省籍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縣(市)、區以上對臺辦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4)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并定居中國,籍貫登記與入籍前國家名稱不一致的: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入籍依據、《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因申報戶口時因公安機關工作失誤填錯或信息錄入錯誤的,應給予更正。憑 :戶口底冊、戶口簿出錯依據復印件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8、出生地更正
(1)公民要求更改出生地,憑原籍地派出所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由父母提出)、《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對公民出生在國外,回國定居辦理戶口登記落戶時,出生地填寫錯誤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未滿18周歲由父母提出)、《戶口簿》、縣(市)、區以上的僑辦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9、其他項目變更
(1)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和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差錯的,憑:本人或戶主提出書面申請報告(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畢業證書、結婚證或離婚證、退伍證明、單位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公民要求更改服務處所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告,①新單位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憑工作單位調令或公務員錄取通知書或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等材料辦理。②新單位為非國有企業,提供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最近三個月的社保。③改為無服務處所的,需提供原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辭職或辭退文書或街道的失業證或勞動部門的下崗證(對于年齡較大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失業證或下崗證的,要求提供鄉鎮街道的失業或下崗證明)。④原單位屬于上述第①點人員要求改為非國有企業,需提供第②點調入單位和第③點調出單位的材料辦理。⑤以上材料除單位證明、鄉鎮街道的失業或下崗證明收取原件外,其余材料核對原件收取復印件。
(3)屬公安內部工作出錯,有依據可查、復印出錯依據(底冊、戶口簿),派出所出具辦理業務出錯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姓名出錯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民族出錯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審批;出生年月出錯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七、戶口證件丟失
1、1995年(含95年)后《戶口遷移證》丟失,憑本人書面申請報告,經派出所查詢人口信息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出具未落戶證明,由遷出地派出所補填《戶口遷移證》后,參照遷入類型條款,給予辦理落戶手續,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1995年前《戶口遷移證》丟失,憑本人申請報告、遷出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其它手續參照遷入類型條款,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3、釋放證丟失,憑釋放機關證明、本人申請報告、注銷地派出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4、復員、退伍軍人申報戶口介紹信丟失,憑區、縣(市)復退辦證明、本人書面申請報告、《退伍證》、注銷地派出所證明、《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
5、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證丟失,憑原接生單位《出生醫學證明書》或《出生證》存根復印件并經接生單位簽章認可或接生單位出具的證明(無法提供出生證明,由警務區民警調查筆錄),其它手續參照出生嬰兒隨母或父落戶條款,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6、《戶口簿》丟失,憑戶主申請補發《戶口簿》報告及戶主身份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八、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審核辦理或簽發《戶口準遷證》
凡遷入我市未成年子女必須是沒有違反我市計生有關規定或已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超計劃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戶口落戶需提供遷出地鄉鎮、街道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內容包括政策內外出生統計情況或繳納社會撫養費情況(駐榕部隊干部家屬隨軍、購房除外)。
刑罰未執行完畢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緩期考查期間(如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戶口不能遷入我市。
1、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本人所有或直系親屬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準予遷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積可以整戶遷入,不允許拆戶遷入后再申請“三投靠”。
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
2、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非直系親屬共有的,只允許其中1人及該人直系親屬享受購房遷入戶口政策,其他人必須聲明放棄。
辦理手續:憑放棄聲明書(雙方到場)、《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
3、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人離婚要求隨遷子女戶口,子女必須判歸遷入方方可遷入。
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離婚證》。
4、購買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人離婚后,另一方死亡,要求辦理隨遷子女戶口(含原判給另一方的子女)手續。
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離婚證》、派出所出具另一方死亡證明。
5、繼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準予遷入夫妻、父母、未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已婚子女按人均面積可以整戶遷入,不允許拆戶遷入后再申請“三投靠”。
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
6、購買和繼承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房、房改房),產權所有人系兄弟姐妹(未婚)共有的,可按人均25平方米面積準予遷入。
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件或《產權備案證明》、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未婚證明。
7、凡在縣(市)城鎮購買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房改房)或經批準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請落戶。
辦理手續:憑《房產證》、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原籍地派出所出具與產權人關系證明、《結婚證》。
注:①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產權人雖未享受,但戶口仍在原地址未搬出的,經動員無效的情況下,將原戶中人員戶口遷入街、鄉(鎮)為單位設立的集體戶后,新產權人可按購房落戶條件遷入。
②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18周歲以下不能單獨按購房條件遷入。
8、夫妻投靠
戶口落戶憑:夫妻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配偶或配偶父母的《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9、未婚子女投靠親生父母
戶口落戶憑:父母《結婚證》、《戶口簿》、《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未婚子女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身份證》、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親生父母關系證明,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10、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可申請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辦理隨父母落戶。
戶口落戶憑: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在五城區或本縣(市)轄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證明、父母《結婚證》、《戶口簿》、子女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身份證》、投靠人派出所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父母《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子女有隨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周歲(含)以下]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子女關系證明。
11、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投靠成年子女 。
戶口落戶憑: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縣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證明、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子女《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12、祖父母、外祖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
戶口落戶憑:祖父母、外祖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縣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證明、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份證》,被投靠方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關系及共同居住生活滿一年證明,并提供滿一年《暫住證》,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13、夫妻一方死亡、服兵役的,兒媳、女婿可投靠公婆、岳父母
戶口落戶憑:兒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的,必須具備共同居住生活滿一年,并提供滿一年的暫住證,雙方到場并簽注同意其投靠的書面報告,夫妻一方死亡戶口注銷證明、軍人身份證明、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兒媳或女婿的《身份證》、《結婚證》,公婆、岳父母的《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原件、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的租賃憑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14、工作調動,憑《調令》、《行政介紹信》、省(市)人事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組織部門或教委等部門簽章的《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單位集體《戶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子女關系證明、本人或直系親屬《房產證》以及配偶無業依據。
15、引進人才,憑《調令》、《行政介紹信》、《職稱證》、省(市)人事部門簽章的《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單位集體《戶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子女關系證明以及配偶無業依據,要求立家庭戶的須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房產證》。
16、戶口凍結,根據省政府文件規定:“戶口準入條件由各設區的市政府制定”。
憑《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和《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拆遷通知書》,通知派出所凍結戶口。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自拆遷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6個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17、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簽章確認的《榕籍知青回榕落戶申請表》、榕籍知青有效證明、有效住房證明等、本人申請報告、身邊無子女的證明(申請隨遷一個已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18、異地干部退休要求到市、縣(市)安置的,憑市人事部門確認的《異地退休干部要求安置福州地區審批表》、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退休證》、《結婚證》、本人或直系親屬《房產證》。
19、錄取公務員,憑省(市)人事部門或省(市)委組織部門簽章的《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福建省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福建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單位集體《戶口簿》。
20、轉業干部,憑省、市軍轉業安置辦簽章的《軍隊轉業干部戶口遷入審批表》、《轉業證》、《身份證》或部隊出具身份證號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結婚證》。
21、招聘,憑省人事部門簽章的《省屬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花名冊》、《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事業單位入編人員情況表》、《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單位集體《戶口簿》。
22、市人才儲備中心接收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落戶,憑市人才儲備中心落戶通知書、《畢業證》、《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身份證》、單位集體《戶口簿》。
23、留學人員落戶,憑留學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省、市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留學人員證明、接收單位證明、《戶口簿》、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出入境證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或有效住房證明。
24、博士后研究生落戶,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簽章的《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介紹信、《身份證》、《戶口簿》、單位集體《戶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子女關系證明以及配偶無業依據,要求立家庭戶的須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房產證》。
25、凡已在我市、縣(市)落實接收單位的40周歲以下國家承認學歷的成人教育大學以上畢業生,辦理戶口憑:用人單位報告、遷入人員花名冊、《企業營業執照》、《畢業證書》、《勞動合同》、且已辦理三年社保手續及對賬單、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26、凡在我市市區投資達80萬元人民幣的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市外企業的投資者,可為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外資企業投資者可為親友)或企業員工申請辦理3個常住戶口,每增加30萬元人民幣投資增辦1個常住戶口。[縣(市)投資金額可按縣(市)政府規定執行]。辦理戶口憑:
用人企業提供:蓋有單位公章的報告(單位基本情況、投資地點、投資數額、申請遷入人數)、企業投資者愿為擬遷入人員申請戶口的書面聲明(投資者本人到場聲明并簽字蓋章)、《企業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戶口簿》、《身份證》、有增資或變更的提供有關部門審批材料。
遷入人員提供:
(1)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遷入的:本人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結婚證》、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2)外資企業投資者親友遷入的:用人單位出具親友關系證明。
(3)企業員工遷入的:遷入人員花名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原戶口所在地、擬遷入地址)、勞動合同書、社保證及對賬單。
27、凡年上交稅額達30萬元人民幣的外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市外企業駐榕代表處、辦事處,可按年度為其員工申請辦理2個常住戶口。每增加20萬元人民幣稅額增辦1個常住戶口。[縣(市)投資金額可按縣(市)政府規定執行]。
辦理戶口憑:蓋有單位公章的用人單位報告(單位基本情況、投資地點、投資數額、申請遷入人數)、納稅證明、企業投資者愿為擬遷入人員申請戶口的書面聲明(投資者本人到場聲明并簽字蓋章)、企業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有增資或變更的提供有關部門審批材料、擬遷入人員花名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原戶口所在地、擬遷入地址),擬遷入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社保證及對賬單。
28、凡在我市市區注冊,年生產總值達到500萬元人民幣的非公有制企業(含股份制企業,下同),可為其聘用的生產或經營管理人員申請辦理市區常住戶口。具體條件:年生產總值達到500萬元的企業,允許申辦3個常住戶口,年生產總值每增加100萬元,增辦1個常住戶口。[縣(市)投資金額可按縣(市)政府規定執行]。
辦理戶口憑:蓋有單位公章的用人單位報告(單位基本情況、投資地點、投資數額、申請遷入人數)、企業投資者愿為擬遷入人員申請戶口的書面聲明(投資者本人到場聲明并簽字蓋章)、企業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有增資或變更的提供有關部門審批材料,擬遷入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社保證及對賬單。
以上25至28項引資引智類別人員落戶方式(除 投資者本人或直系親屬外 ):
(1)落單位集體戶。
(2)單位無設立集體戶的,允許掛靠親屬家庭戶。辦理落戶手續時,除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外,還需憑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房產證》、雙方到場戶主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29、符合駐榕部隊干部家屬隨軍條件,辦理戶口憑:
(1)部隊介紹信;
(2)《應征入伍登記表》 ;
(3)市公安局要求協商函;
(4)《干部家屬隨軍報告表》;
(5)《任命書》;
(6)《結婚證》;
(7)《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落戶方式:
(1)落單位集體戶;
(2)落家庭戶,需提供單位住房證明,如該地址上有戶口,必須落單位集體戶。
要求各單位摸底家屬區住房平面圖(加蓋單位公章)后,到住房所屬派出所登記,由警務區民警調查簽屬意見后,再向分局戶政窗口報備。
30、符合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條件,辦理戶口憑:軍隊離退休干部介紹信、審批表、報到通知書、軍官證、軍人身份證號證明、部隊分房證明。(軍隊離退休辦報告、花名冊由民政部門統一上報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管理科)
31、符合駐榕辦事處條件,辦理戶口憑:駐榕單位隸屬的地市級政府報告、福州市市委市政府文件、單位《房產證》、集體《戶口簿》、擬遷入人調令或任命書、原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32、符合駐榕單位條件,辦理戶口憑:單位報告、《調令》、《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工資明細表、單位集體《戶口簿》,原籍地《戶口簿》、《身份證》。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子女關系證明以及配偶無業依據、本人或直系親屬《房產證》。
注:①“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親生父母”、“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范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可申請其中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辦理隨父母落戶”類型持子女《房產證》,“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投靠成年子女”類型持父母《房產證》的可以辦理。
②“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親生父母”持區以上建設局或土地管理局批準的許可證,祖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產證或土地證)、拆遷安置房、宅基地使用證,須經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是否長期居住,可以辦理
以上25至32項均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窗口受理,直接上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核準后,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窗口辦理或簽發《戶口準遷證》。受理時限:以上材料齊全后十個工作日內核準(補材料除外)。其中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政窗口5個工作日,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5個工作日。
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
1、學校錄取新生戶口管理
(1)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收本省生源的學生,一律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學生,按征兵入伍規定辦理。
(2)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省外學生,或外省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我省學生,入學時由學生根據自己的意愿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生要求遷移戶口的必須當年辦理。
(3)對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學生,由學校指定專人統一造冊,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戶口登記,不需申領暫住證。如學生本人確需使用《暫住證》的,憑學校出具的證明,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
(4)省內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省外新生入學報到后,需辦理落戶手續的,集中統一落戶于學校學生集體戶內,由學校辦理集體戶負責人將本年度落戶新生的電子文檔及有關材料送市、縣(市)區公安局審核后,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憑市、縣(市)區公安局簽發的新生落戶通知書、《戶口遷移證》,直接辦理落戶。
專科(高職)以上的普通高等學校,憑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文件,經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并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以及《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中等職業學校,憑設區市以上招生委員會下達的招生計劃文件,經設區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并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花名冊,以及《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2、在校生轉學、退學等戶口管理
(1)省內院校間轉學的學生,辦理手續:憑管理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學籍管理審批表、《戶口簿》及遷入地學校集體《戶口簿》,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
跨省、市、自治區院校間轉學的學生,辦理手續:憑轉出、轉入雙方院校及雙方院校學生學籍管理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戶口遷移證》及遷入地學校集體《戶口簿》,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原戶籍在本轄區的退學、肄業、結業、開除學籍的學生戶口落戶原籍,辦理手續:憑學校退學批文或退學證明、《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校開除學籍批文,《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原籍在本市、縣(市)外,因父母雙方戶口已遷入本市、縣(市)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因畢業、退學、肄業、結業、開除學籍的學生,辦理手續: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注“待就業”字樣的《就業報到證》和《畢業證書》、學校退學批文或退學證明、《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校開除學籍批文,《戶口遷移證》,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父母《戶口簿》,《房產證》,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注:在本省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其戶口在學校集體戶內,需辦理轉學、退學、肄業、結業、開除學籍的學生戶口轉遷手續的,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
3、學校集體戶和暫住戶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設有集體戶的,應確定一名院校分管領導為戶籍管理負責人,一名行政人員為戶籍協管員,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集體戶口、暫住戶口的管理工作,對本校戶籍資料實行專人負責統一保管。
戶籍協管員負責協助當地公安機關對本校集體戶口、暫住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工作;因院校撤、并、轉等需移交戶籍資料的,由戶籍管理負責人負責移交。
(2)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集體戶,教職員工與學生的戶口實行分開造冊,區別管理。
(3)戶口落在院校集體戶內的在校學生,因生活、學習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會出示本人集體戶口時,院校集體戶口協管員應及時提供方便。
4、在校生所生嬰兒戶口管理
(1)普通高等學校已婚學生雙方均為在校就讀學生,且雙方戶口均為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籍所在地 。
已婚學生一方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集體戶口,其配偶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應將在學期間所生育子女的戶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2)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未婚生育,其戶口為院校學生集體戶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隨外祖父母落戶。
(3)在校學生為其嬰兒申報出生戶口時,公安派出所憑在校生提供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以及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予以辦理落戶手續。
5、學校畢業生戶口管理
(1)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本市、縣(市)已落實就業單位,其戶口在學校的,辦理手續: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以及《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本市、縣(市)已落實就業單位,其戶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辦理手續: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以及《戶口簿》、《畢業證書》等辦理戶口遷出和遷入手續。持《戶口遷移證》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戶口在市、縣(市)外的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或簽發《戶口準遷證》。
(3)原戶籍在本市、縣(市)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未落實就業單位,現戶口在學校的或持有學校遷出的《戶口遷移證》,辦理手續: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與遷出時住址變動的,經查詢人口信息系統無信息的,需提供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時戶口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戶口在本省院校的往屆生,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
(4)原戶籍在本市、縣(市)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后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的,辦理手續:憑《戶口遷移證》、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相關證照及簽證、出國出境前就讀學校相關證明(畢業證或學生證或學校證明),經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核準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5)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三年之內因再次擇業在本市、縣(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辦理手續:憑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或《福建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或《公務員錄用通知書》以及《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等辦理落戶手續。持《戶口遷移證》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戶口在市、縣(市)外的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或簽發《戶口準遷證》。
(6)自愿到我省山區和欠發達地區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其戶口在學校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往原戶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業地設區市的城區。
其戶口不在學校的,可根據自己的意愿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或將戶口遷往家庭所在地或就業地設區市的城區。
(7)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被本市、縣(市)人才派遣單位派遣就業的,其戶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單位的集體戶內,辦理手續:憑相應政府人事部門簽注意見的《就業報到證》、《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和人才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有注明人數的《派遣協議書》等材料,持《戶口遷移證》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戶口在市、縣(市)外的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或簽發《戶口準遷證》。
(8)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持《就業報到證》到省屬和中央在閩單位,或到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報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戶口遷移證》上的戶口遷入地址與實際就業單位地址不符,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和《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予以辦理落戶,并核驗《就業報到證》有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單位的簽章。
(9)省內大中專應屆畢業生戶口在學校的,畢業后戶口應遷回入學前家庭戶口所在地。在本省大中專院校繼續升造的,屬省內生源的,憑錄取通知書、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回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屬省外生源的,戶口可遷往現就學的大中專院校,憑錄取通知書和戶口遷移證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學校集體戶落戶手續。
(10)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后,戶口應按以下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①在就業地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②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
③在就業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門廉租房或企事業單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④在就業地有親友投靠的;
⑤在就業單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機構有設立集體戶的。
6、學校畢業生服現役戶口遷移、注銷
(1)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被解放軍和武警內衛、邊防、消防、警衛等現役部隊招收服役的,應注銷其戶口,但不收繳居民身份證。
畢業生戶口在學校的,報到前其戶口一律先遷回原戶籍或父母戶籍所在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其《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入伍通知書》辦理落戶手續,同時注銷其戶口,并開具戶口注銷證明。
畢業生戶口不在學校的,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憑《畢業證書》、《入伍通知書》,及時登記戶口相關信息,同時注銷其戶口,并開具戶口注銷證明。
(2)被現役部隊招收服役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見習期內,因不合格退出現役的,應持現役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并經縣級人武部門確認蓋章后,回戶口注銷地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7、其他
(1)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學校福州市生源畢業生,回福州市就業需落戶的,參照本辦法中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落戶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在福建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海外華僑學生和在大陸就讀的臺灣省學生,畢業后在福州市內就業的,可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暫住手續。
(2)戶口在學校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離校后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公安機關應凍結其在學校學生集體戶內的戶口,直至其將戶口遷往生源原戶籍所在地或就業單位所在地。
(3)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長期持有《戶口遷移證》未及時落戶,當辦理落戶時發現公民身份號碼重號的,應更改持《戶口遷移證》未落戶畢業生的公民身份號碼。
(4)對購買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戶口遷移證》的,一經發現,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5)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持《戶口遷移證》落戶后,又持補辦或偽造、變造的《戶口遷移證》再次辦理落戶,造成重人的,經核實,公安機關應注銷其第二次落戶的戶口。
(6)公安機關要經常跟蹤人才派遣單位集體戶口管理情況,定期開展檢查,發現有虛假用人單位的,或在集體戶內有虛假派遣人員的,責令其清理整頓,并停止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7)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所持《戶口遷移證》的遷往地址與實際落戶地址不一致或超過有效期限,符合規定的,可由持證人寫出情況說明,經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核準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8)《報到證》須經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單位的簽章,研究生(含雙學位)可放寬35周歲以下。
8、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戶口管理
(1)被列入預征對象的當年應屆畢業生,直接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應役入伍。對已將戶口遷到學校的,應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應征入伍后,憑《入伍通知書》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2)被列入預征對象的翌年畢業生,應在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應征入伍后,戶口在學校的,由學校負責統一憑《入伍通知書》或當地兵役機關提供的入伍人員花名冊,由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戶口在原籍的,憑《入伍通知書》或入伍地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戶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辦理戶口注銷手續。
(3)應屆畢業生服兵役退伍后,入伍時不論在何地辦理注銷戶口的,憑入伍地戶口注銷證明,一律回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辦理恢復戶口。
(4)對入伍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退出現役后2年內, 在本市、縣(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憑《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退伍證書, 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辦理《福州市內居民戶口網上遷移業務受理單》或簽發《戶口準遷證》。
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落戶
1、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我市市區及閩侯、長樂等八縣(市)城鎮連續居住并辦理“暫住證”滿五年,年齡40周歲以下,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反我市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與企事業單位依法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實際在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三年,且已辦理社保手續,本人要求將戶口遷入的,公安機關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戶口落戶憑:
(1)連續居住并辦理“暫住證”滿五年證明材料(由暫住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及經暫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
(2)原戶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由戶籍地和暫住地雙方各自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與企事業單位依法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已辦理社保手續或單位出具實際在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三年的證明且已辦理三年社保手續。
2、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我市市區及閩侯、長樂等八縣(市)城鎮已辦理“暫住證”,并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見義勇為、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或取得我市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外來務工人員,無違反我市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公安機關準予在頒發榮譽證書的市、縣(市)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戶口落戶憑:
(1)暫住證(由暫住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及經暫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
(2)提供近兩年內榮譽證書和縣級以上政府表彰文件。
(3)原戶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4)由戶籍地和暫住地雙方各自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5)有單位且設有集體戶的,應出具單位集體戶口簿。有單位但未設有集體戶和無單位的,允許掛靠親屬家屬戶內,憑: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雙方到場戶主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3、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在我市市區及閩侯、長樂等八縣(市)城鎮連續居住并辦理“暫住證”滿五年,年齡45周歲以下,無違法犯罪記錄、無違反我市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取得高級技工、技師資格,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公安機關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戶口落戶憑:
(1)連續居住并辦理“暫住證”滿五年證明材料(由暫住地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及經暫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
(2)原戶籍地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3)由戶籍地和暫住地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高級技工、技師資格證書。
4、凡符合投靠準入條件的隨遷子女,必須是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或已繳納了社會撫養費的超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戶口落戶憑:
(1)父母結婚證。
(2)未成年子女戶口所在地戶籍或《戶口簿》(已超過18周歲的普通中專、技工、職高、高中在校學生需出具學校在學證明和有效學生證),父母《戶口簿》。
(3)當地派出所或單位出具的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
(4)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5)戶籍地和暫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
5、審批程序
上述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戶口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類型為“進城務工”。
6、合法固定住所范圍
(1)擁有《房產證》的自有住房;
(2)具有契稅完稅證明的已購自有商品房;
(3)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
(4)單位分配租住的公房(憑:公房的《房產證》、與單位簽訂的租房協議、房租收據、警務區民警調查報告);
(5)設有集體戶的就業單位提供的固定住所;
上述合法固定住所每人必須達到6平方米以上。
在我市市區及閩侯、長樂等八縣(市)城鎮有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且直系親屬有設立家庭戶的(不屬掛戶),視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十一、對引資引智等類別遷入人員實行戶籍關系掛靠管理
凡符合引資引智、畢業生、人才引進及榕籍知青準入條件類別人員允許其將戶籍關系遷入親戚家庭戶內掛靠。
上述人員要求掛靠親戚家庭戶內,除符合文件要求提供的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供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房產證》、雙方到場戶主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十二、海外歸國中國公民回國定居落戶
1、海外歸國中國公民在我市辦理定居手續
(1)明確界定范圍
①直系親屬:指配偶、父母、子女。
②合法有效固定住所范圍:
a、擁有《房產證》的自有住房;
b、政府房管部門直管的租賃房、政府廉租房;
c、拆遷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排房通知單、購房發票);
d、自建房(合法自建自用的,具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筑許可證或經警務區民警調查)。
(2)以原戶籍地為申請擬定居地的原則
①原戶籍地在福州四城區的(指鼓樓、臺江、倉山、晉安,下同),因出國注銷常住戶口,申請回國定居,本人或直系親屬要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因拆遷或集體戶取消,可選擇直系親屬戶籍地落戶。
②原戶籍地在馬尾區的,因出國注銷常住戶口,申請回國定居,本人或直系親屬在福州四城區有合法有效固定住所,可直接申請落戶,否則需回馬尾區申請辦理定居手續。
③原戶籍地在八縣(市)和省內其他設區市的,因出國注銷常住戶口,申請回國定居,應落回原籍,由原戶籍地出入境窗口受理;若需要遷入福州城區,待落戶后再按有關戶口遷移條件辦理。
④原戶籍地在我市因戶口遷往外地就學而后出國注銷常住戶口,回國定居,可申請落直系親屬戶內。
(3)原戶籍地不在我市的歸國人員申請在我市定居的戶口申辦程序
①夫妻投靠,憑《結婚證》、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出入境證件。
②未滿18周歲未成人年投靠父母,憑申請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出入境證件、《出生證》譯為中文(有經營資質的翻譯公司出具的,蓋有騎縫章的中文翻譯件)、父母《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國外的《結婚證》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認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均在國內的父母投靠人三人DNA鑒定、父或母一方在國內的父或母與投靠人二人DNA鑒定。
③投靠子女,憑子女《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合法固定住所、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
④其他特殊情形等申請在我市定居的。
a、原戶籍地在我市因戶口遷往外地就學而后出國注銷戶口回國定居,憑戶口注銷證明、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出證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出入境證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
b、留學人員落戶,憑留學人員來閩工作通知書、省、市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留學人員證明、接收單位證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出入境證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單位分配的住房(由單位出具產權證或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分配住房證明、經派出所警務區民警調查屬實并簽名)。
c、公安機關認為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受理的。
2、辦理時限。海外歸國中國公民在我市辦理定居手續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其中縣(市)區出入境窗口受理核查為7個工作日、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審理審核為7個工作日、市局社區警指導部門審批為7個工作日;元旦、春節、國慶、五一、清明、端午、中秋等法定節假日(含雙休日)以及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不計算在內。
十三、街、鄉(鎮)為單位設立集體戶管理
進一步加強掛口掛戶人員管理,各派出所應以街、鄉(鎮)為單位設立一個集體戶,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新入住戶要求遷入戶口而原住戶拒不遷出或無法聯系到的;原房屋已拆遷,地址不存在,已異地安置或貨幣安置,現常住地無條件落戶的;符合畢業生分配,因單位或主管局無集體戶且無親屬掛靠的;離婚后,一方當事人戶口拒不遷出的;原戶口在本市區、縣(市)的解除勞教、釋放、刑滿釋放、假釋人員要求戶口遷入原籍地,而原籍地或原籍地以外無產權也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投靠的;原戶口在本市區、縣(市)的歸國人員,要求戶口遷入原籍地,但原籍地或原籍地以外無產權也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投靠的;工作調動,單位或主管局沒有設立集體戶的;等等。上述人員統一遷入該集體戶,由窗口民警負責辦理,基礎內勤負責管理。對掛口掛戶人員實行網上報備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
十四、家庭矛盾導致戶內成員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
1、開展說服教育,實行告知辦法。在工作中,發現確因家庭內部矛盾,公民無法使用《居民戶口簿》辦理個人相關事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及時予以幫助化解家庭內部矛盾,經說服無效的,向不提供居民戶口簿的戶主或戶內成員發放《告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告知人,另一份留存公安機關),告知其他戶內成員有權使用《居民戶口簿》。如告知5個工作日后,仍不提供《居民戶口簿》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根據公安部批復的規定,憑家庭成員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為申請人單獨制發《居民戶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注明《居民戶口簿》的制發情況。
2、分別情況,靈活處理。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依法辦理相關戶政工作。
(1)申請人因家庭矛盾導致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需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派出所辦證窗口可憑申請人書面報告、《告知書》等材料,受理其《居民身份證》的申、換、補領手續。
(2)申請人因離婚導致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的,需辦理戶口遷移、分戶等戶口變動手續的,派出所憑申請人書面報告、離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告知書》等材料,受理其戶口變動手續。
(3)申請人因家庭矛盾導致無法使用本戶居民戶口簿,需辦理結婚登記、購房、訴訟等其他社會活動,應按照公安部批復規定,給予辦理單獨制發居民戶口簿。
十五、其它
1、投靠養父母的,辦理手續:憑養父母申請報告、區縣級民政局簽發的《收養證》、本人《戶口簿》、養父母《戶口簿》、《結婚證》,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2、未成年子女投靠親生父母,因各種原因無《收養證》的被收養人落戶后,其生父母找到被收養人,要求領回收養人撫養的,憑:本人申請報告(要說明棄嬰的真實過程)、父、母、子或女三人DNA鑒定、父母《結婚證》、雙方戶口簿、解除收養關系證明[其中以養子(女)或子(女)關系申報落戶的,須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以“非親屬”關系落戶的,須提供法院判決書],由生父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雙方出國、死亡、服刑,投靠本市、縣(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生活,憑:父母注銷戶口證明或法院判決書及在押證明、父母《結婚證》、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住房證明,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4、因退休、退職、辭職、下崗職工要求回原籍落戶的,憑:本人申請報告、《退休證》或退職或辭職或下崗有效證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時何地遷出戶口證明、《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隨遷人員關系證明、《結婚證》、本人或配偶、子女《房產證》,由派出所窗口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
5、異地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憑市、縣(市)、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通知單、復員士官審批表、《結婚證》、戶口注銷證明、《退伍證》、軍人身份證號證明、被投靠人《戶口簿》,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長或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
6、按榕公境〔2003〕058號文件規定的福清市、長樂市、連江縣部分村、居委會戶口遷出,憑本人申請報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房產證》或產權備案證明、人事勞動部門錄用批文等、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或重點村申請遷入通知書,縣(市)內搬遷還應提供遷入所警務區民警入住調查證明,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長審批。
7、其他情況受理遇本文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難以把握的,由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核批準。
十六、辦理戶口時限
1、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或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戶籍窗口直接辦理,經審核,手續齊備的,當場辦理。
2、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所長審批的,時限為5個工作日(包括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及警務區民警調查)。
3、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時限為10個工作日[縣(市)13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分局5個工作日或縣(市)公安局8個工作日。
4、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或縣(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時限為15個工作日[縣(市)13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分局5個工作日→市局5個工作日[派出所5個工作日→縣(市)公安局8個工作日]。
5、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審批,報市公安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科長,時限為20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5個工作日→縣(市)區公安局10個工作日→市局5個工作日。
6、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受理逐級呈報,經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時限為25個工作日,其中:派出所7個工作日→分局9個工作日→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經辦2個工作日→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長[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分管領導]2個工作日→市局社區警務指導處處長[縣(市)區公安局分管領導]5個工作日。
注:元旦、春節、國慶、五一、清明、端午、中秋等法定節假日(含雙休日)以及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不計算在內。
十七、戶籍信息查詢
1、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函》
(1)對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狀況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系的,可用《戶口簿》的復印件,經戶籍內勤民警核準無誤后,加蓋戶籍內勤民警印章和戶口專用章。
(2)檢察、法院、安全、紀檢等單位以及公安機關的有關部門,因政審、外調、案件審理等確需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的,憑單位介紹信、工作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給予查詢,需出具《戶籍證明函》的,派出所應給予出具。
(3)遷出市區、縣(市)外、注銷人員的,由于辦理各類事務需要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函》的,派出所應當出具。
(4)《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能對外提供。
(5)出國人員要求出具戶籍證明、出生證明。
①公安機關不得直接對國外駐華機構出具戶籍證明,我國公民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簽證等有關手續時,可以憑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本人身份。外國駐華使(領)館對我國公民提供的本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存有疑問的,應通過外交途徑或我國司法公證部門解決身份認定問題。
②《出生醫學證明》的頒發屬醫療衛生部門的職責范圍,若公民確實需要本人的出生證明,應當向醫療衛生部門反映。
2、律師查詢戶籍信息
(1)律師查詢戶籍信息,按以下情況提交所需證件材料:
①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可直接憑有關司法部門的法律文書和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
②律師辦理其它案件,案件已進入訴訟階段的,憑司法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未進入訴訟階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信息資料的,憑法院開出的《查詢身份介紹信》、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托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辦理查詢事項。
(2)受理律師查詢戶籍信息申請時,派出所經辦民警應認真核實律師提交的相關證件,并將相關材料(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3)律師申請查詢當事人戶籍信息時,派出所經辦民警可要求律師盡量提供被查詢人員的相關信息資料,以保證準確提供被查詢人員的戶籍信息。
查詢戶籍信息時,如信息系統檢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員信息,派出所經辦民警應根據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員的信息資料線索認真核實,保證查詢結果的正確性。無法確認的,待進一步核實相關線索后,再出具戶籍證明。
(4)派出所出具的被查詢人員相關戶籍信息證明,應加蓋戶口專用章。
十八、戶籍檔案管理
1、按照《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好在戶口登記辦理時的相關材料,按照出生申報、死亡注銷、市外遷入、遷出市外、市內移入、變更更正(主項變更、戶籍內勤直辦)、變更更正(自然變更)、審批材料,按照辦理的年、月、日順序打出戶籍卷內目錄裝訂成冊;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戶口登記證件,以院校為單位裝訂成冊;戶口遷移證、戶口注銷存根,裝訂成冊;裝訂時要統一使用檔案裝訂線。
2、戶口資料的保存期限。
(1)《常住人口登記表》永久保存;
(2)遷出和死亡底冊永久保存;
(3)戶口遷移證、出生證永久保存;
(4)戶口登記證件存根保存二十年;
(5)市局、分局入戶審批資料保存十年;
(6)人口統計年報表市、縣(市)、區公安局永久保存。
3、檔案保管要求。
(1)戶籍檔案應分類統一編排并制作封面,寫明類型、日期,以便查找。戶籍檔案應專人負責保管,不得外借,無關人員不得翻閱,檔案使用要做到查閱有登記。
(2)戶籍窗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窗口受理檔案的管理,及時完成有關工作情況上報和數據統計工作,妥善收存窗口受理各類業務的原始材料,確保檔案的齊全完整與安全,不得損毀、藏匿、偽造、變造、涂改。戶籍檔案要有專用檔案柜、檔案室,當年檔案應放置于戶籍室專用檔案柜,歷年檔案要集中放置到所檔案室進行分類管理。檔案柜及檔案室應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高溫等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4、超出保管期限檔案的清理。
戶籍資料超出保管年限的應進行清理。銷毀前,要先填表上報分局、縣(市)、區公安局治安大隊,而后再作處理。銷毀時,數量較大的,由分局、縣(市)區局指定專人統一組織監送造紙廠處理;一般少量的由戶籍內勤民警用碎紙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