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及建制鎮落戶不再設“工作年限”條件
將全面放寬巢湖市和建制鎮落戶條件,取消了2013年戶改對合法穩定職業及參加社會保險達到1年的限制。
根據《實施意見》,在巢湖市區、縣人民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居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租賃房屋的,戶口登記在集體戶。
高學歷人才可“直接落戶”
對于高層次人才、專業技能人員,合肥市落戶政策則更加寬松。根據《實施意見》,凡在合肥就業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可自主選擇落戶地直接辦理。
同時,對于普通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中等職業畢業生等,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人口。
在合肥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在市級以上體育運動比賽或職業技能競賽取得成績前三名,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同時,合肥還鼓勵投資創業人員落戶。在合肥投資興辦實業或者自主創業,有合法穩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并依法納稅,投資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不為“超生”人員落戶設置前置條件
根據《實施意見》,合肥還將進一步放寬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條件。居民家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未成年子女等,可辦理戶口投靠。
父母投靠子女者,如果符合合肥落戶政策的戶口遷入人員、通過購買等獲得商品住宅房,按照有關規定也可辦理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另外,公民計劃外生育子女也能夠順利落戶,《實施意見》中明確,縣(市)區、開發區管委會不得自行設置前置條件;其他未落常住戶口人員,經調查核實,可辦理登記常住戶口。
落戶后享受同等“市民待遇”
根據《實施意見》,不管是專業技術人才,還是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合肥之后都將享受到同等的“市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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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和省屬駐六安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皖政〔2015〕53號)精神,積極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我市市轄區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市情,充分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科學合理設定戶口遷移條件。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規范有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統籌配套,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優化城鎮布局,加快推進我市城鎮建設,積極引導人口向城鎮、重點開發區域轉移。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爭取完成省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市轄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落戶限制。
在市轄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合法穩定住所是租賃房屋的遷移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立集體戶口,進行統一登記管理。
繼續落實人才落戶政策。在我市就業的人員,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上述人員凡自愿在我市工作的,不受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戶口遷移條件限制。
(五)認真落實集體土地上落戶政策。農村集體土地上落戶的,必須符合《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情形。
(六)妥善解決戶口管理中的重點問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戶籍管理規定,全面做好并解決以下幾類群眾關心的突出問題:一是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公安部門依據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相關規定辦理落戶,并及時通報當地衛生計生部門;二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發放,建立《出生醫學證明》核查鑒定機制,對于《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簽發人違規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要嚴格責任追究;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三是對于其他情況的無戶口人員,公安部門經調查核實后,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的相關規定,妥善解決落戶問題。
三、創新和規范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不再出具關于戶口性質的證明。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八)落實居住證制度。認真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44號),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法履行公民義務。
(九)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統計工作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立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十)扎實做好戶口管理基礎工作。公安機關要嚴格落實公民如實申報戶口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開展戶口清理整頓工作,嚴肅查處涉及虛假戶口的案(事)件,嚴厲打擊戶口登記管理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徹底糾正戶口管理“重、漏、錯、假”問題,確保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為全面深化改革,建設社會誠信體系打下堅實基礎。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配合,出臺配套政策,依據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涉及糾正“重、漏、錯、假”戶口的公民及時更新有關信息或換領新的證照,確保他們能夠正常參與社會活動和公共事務。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實現衛生計生基本服務均等化。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加快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整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做好參保人員跨制度銜接,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健全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成本分擔機制。各級政府承擔農業轉移人口在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成本投入。企業嚴格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制度,積極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并增加培訓投入,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提供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農民工承擔參加城鎮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就業培訓成本中的個人支出部分。
五、強化工作保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清做好此項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按照改革任務分工及進度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將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為保障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市政府成立“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十五)加強協調配合。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農委、市衛計委、市文廣新局、市法制辦、市殘聯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教育、社會保障、養老、就業、住房保障、文化、衛生計生、體育、殘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并對已出臺的與戶籍掛鉤的政策進行清理,做好政策銜接,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十六)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深入宣傳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十七)強化督導檢查。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政府督查室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有關單位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導和監督,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相關部門盡快制定配套措施及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區(縣)、有關部門要及時將執行本意見的情況報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