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2018年黃山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進一步放開戶口遷移政策
(一)全面放開城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區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合法購買、自建的住房,單位提供或租賃給本單位員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公有住房。
(二)進一步放開“三投靠”入戶政策。屬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移,不再設置限制條件,但是其他政策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夫妻有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另一方與公婆(岳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參照執行。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子女已隨軍落戶的,可投靠(外)祖父母。
(三)繼續落實人才落戶政策。在我區就業的人員,獲得區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上述人員凡自愿在我區工作的,不受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戶口遷移條件限制。
(四)妥善解決戶口管理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妥善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新生兒出生登記戶口只審查出生證明和監護關系人材料,不得設置任何落戶前置條件。在各鄉鎮及城區4個社區分別設立集體戶,專人管理,以解決那些符合其他落戶條件、但暫無落戶地點的人的戶口登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