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條件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申辦材料
1、新生嬰兒隨父落戶申請表(限母親戶口在外地,嬰兒來濟隨父報出生)
2、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3、其父母在濟常住《居民戶口簿》(內頁復印件)
4、其父母身份證復印件
5、其父母結婚證(審原件、留存復印件)
6、《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查驗原件,留存“新生兒落戶備查聯”)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及期限
程序:嬰兒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
期限:嬰兒父母戶口均在濟的當場辦理;
嬰兒母親戶口在外地,來濟隨父報出生的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