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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戶口遷移需要什么材料及連云港落戶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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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戶口遷入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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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1.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

2.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公民

3.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4.獲得市委、市政府、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市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嘉獎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5.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有合法穩定職業滿2年、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請戶口遷入。

6.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屬家庭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8.公民因經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市、縣組織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戶口遷移

9.外地駐連辦事機構人員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戶口遷入。本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請戶口遷入。

10.公民因軍人家屬隨軍申請遷移

11.轉業軍人家屬和子女隨遷

12.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

13.戶口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

辦理材料

(1) 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公民,本人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本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文憑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證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有隨遷家庭成員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屬家庭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離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滿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軍人離婚后,由軍人一方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雙亡,孫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為確需要解決的特殊情況。

屬本條第(一)項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請投靠戶口遷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隨遷。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穩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四)特殊情況證明:

1.屬軍人的,所在部隊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

2.屬離婚的,離婚證明;

3.屬死亡的,死亡證明;

4.其它特殊情況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審批→辦理

辦理地點

全景連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開發區派出所

地址:海州開發區

電話:(0518)85910983

全景海州派出所

地址:西南路26-5

電話:(0518)85430139

全景連云港市錦屏派出所

地址:錦屏鎮

電話:(0518)85306004

全景朐陽派出所

地址:市場街50

電話:(0518)85213243

連云港市戶口遷入材料

市(縣)外遷入

1.在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一)公民投資20萬元以上且已生產營業的;

(二)招商引資30萬元以上且已生產營業的;

(三)個人經商累計納稅2萬元以上的;

(四)個人經商連續納稅滿2年的。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四)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五)屬投資的,提供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AA級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當地銀行的資金進帳單;

(六)屬招商引資的,提供工商部門頒發給其所招引企業的營業執照、AA級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當地銀行的資金進帳單,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證明;

(七)屬納稅的,提供稅務部門完稅憑證。

2.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職稱的公民,本人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本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文憑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國家職業資格高級工以上證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有隨遷家庭成員的,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高級職稱證書;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4.獲得市委、市政府、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市流動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表彰嘉獎或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優秀農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獲獎證明;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5.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有合法穩定職業滿2年、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用工單位出具的招工、用工以及創業證明;

(四)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五)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6.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戶口遷入。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屬家庭戶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投靠配偶的;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子女離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滿2年的;

(四)父母投靠子女的;

(五)配偶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配偶一方是軍人離婚后,由軍人一方撫養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與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八)父母雙亡,孫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為確需要解決的特殊情況。

屬本條第(一)項投靠配偶的,不受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限制。公民申請投靠戶口遷入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起隨遷。

申請戶口遷入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系證明;

(二)合法穩定住所產權證;

(三)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四)特殊情況證明:

1.屬軍人的,所在部隊出具的現役軍人證明;

2.屬離婚的,離婚證明;

3.屬死亡的,死亡證明;

4.其它特殊情況證明。

8.公民因經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市、縣組織部門審核批準(或備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戶口遷移。申請戶口遷移時,應當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市、縣組織部門(組織部管理的干部)出具的招工、工作調動或公務員錄用證明;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外地駐連辦事機構人員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參加社會保險滿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戶口遷入。本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請戶口遷入。申請遷移時,應當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投資促進局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為該辦事機構設立和申請人到辦事機構工作年限);

(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三) 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相關證明。

有隨遷人員的,還應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社區民警應對申請人工作和居住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10.公民因軍人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準手續;

(二)軍官證;

(三)結婚證;

(四)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1.轉業軍人家屬和子女隨遷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縣軍安辦或軍轉辦出具的《軍人轉業家屬及子女隨遷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2.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的,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的調動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戶口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穩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不符合本情形1,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穩定住所處落戶。申請遷移時,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件;

(二)與父母關系證明或者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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