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后,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干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群體。本文小編為你介紹關于松原戶口遷移的最新相關政策和辦理手續,希望對你有幫助。
戶口遷移政策及遷移手續所需的材料有什么規定
戶口遷移的政策每個地區有不同的規定,而所需要的材料依據當地的政策而定。下面小編介紹幾個地區的相關政策。
吉林省內戶口遷移政策及遷移手續所需材料規定
戶口遷移辦理條件
1、申報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
2、申報因購房、換房、分房的戶口遷移;
3、申報離婚戶口遷移;
4、申報居住直系親屬房屋(包括父母居住子女房、子女居住父母房或兄弟姐妹房)戶口遷移;
5、申報因生活不能自理、父母雙亡等原因投靠扶養或供養關系親屬的戶口遷移;
6、申報收養具有本市戶的嬰兒、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
7、外市生源的我市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畢業后在我市擇業或就業的戶口遷移。
辦理材料1、申報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需被投靠人房證、結婚證、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光榮證、單位原始檔案、社區出具的證明等)、戶口簿、農村間戶口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材料;
2、申報因購房、換房、分房的戶口遷移,需房屋產權證、戶口簿、夫妻戶口不在一處需提供結婚證、農村間戶口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材料;
3、申報離婚戶口遷移,需離婚證或離婚協議、法院判決書、戶口簿、農村間戶口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材料;
4、申報居住直系親屬房屋(包括父母居住子女房、子女居住父母房或兄弟姐妹房)戶口遷移,需房屋產權證、雙方協議和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系證明、戶口簿、農村間戶口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材料;
5、申報因生活不能自理、父母雙亡等原因投靠扶養或供養關系親屬的戶口遷移,需父母雙亡、重殘、重病、離婚、出國、出走、失蹤等失去供養或撫養條件的證明、戶口簿、農村間戶口遷移還應出具遷入地村委會同意落戶證明等材料;
北京市內戶口遷移政策及遷移手續所需材料規定:
第1章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托證明。
第一條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復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復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注銷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上海市內戶口遷移政策及遷移手續所需材料規定:
本市內的戶口遷移可按照《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常住戶口管理工作,切實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戶口管理是指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以及《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的申請、簽發。
第四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以及申請、簽發《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籍證明》等戶口證件,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
《居民身份證》的申請、簽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居民應當依法在經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記常住戶口。常住戶口登記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戶口登記
第七條本市居民應當如實申報《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所列的戶口登記項目。
第八條嬰兒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并統一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超過一年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經區、縣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駐滬辦事處工作集體戶口和學生集體戶口人員,其所生嬰兒出生登記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現役軍人所生嬰兒在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母親為駐滬部隊現役軍人,其所生嬰兒可以在女軍人部隊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征入伍,其所生嬰兒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原本市居民,現旅居國、境外,其在國內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居民,其在國、境外出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嬰兒,可向本市父或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經區、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本市居民應征入伍的,應當在入伍前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軍人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應當向安置入戶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應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
第十二條出國、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銷戶口。已在國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關規定申報注銷戶口。
未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要求回滬恢復戶口的原本市居民,經公安分、縣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
已獲得前往國家或地區定居許可,因投親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滬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經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恢復戶口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