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鞍山出生申報戶口相關規定如下:
一、鞍山新生兒上戶口申辦條件:
新生嬰兒可按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申報戶口。
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并隨父或者母戶口遷出時一并遷出。
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二、鞍山新生兒上戶口申辦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
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屬上述第3款情況,還需要出具集體戶口所屬單位同意申報戶口的證明。
三、辦理程序: 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