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材料
(一)監護人、鄰居、收養人、育嬰機關等申請人申請和戶口本;(二)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等證明。
二、辦理流程
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工作時間內,嬰兒監護人或者父母攜帶相關材料到任一方戶口常駐所在地戶籍科提出申請→戶籍科受理→戶籍科相關工作人員現場審查材料及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現場辦結并準予入戶;不符合要求→要求重新相關補充材料等,重新辦理
三、辦理地址
六安市公安局各公安派出所
相關閱讀:
新生兒出生登記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