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內移居和立戶:
一、家庭立戶:
尚未立戶,且有規范的門樓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設立家庭戶:
1.申請人(配偶、子女)享有超過50%產權;
2.申請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產權,經其他產權人書面聲明同意;
3.申請人親友的合法房產,經所有產權人書面聲明同意;
4.申請人向市(區)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賃房屋。
二、集體立戶:
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合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單位注冊登記地址與房產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設立集體戶:
1.設立集體戶口時,該單位必須有錄(聘)用在職人員30人以上,且單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冊登記地址有合法產權;
2.市、區政府“直通車”企業及非法人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工作站、物業管理處等),不受單位人數及房屋產權限制,可直接在注冊登記地址立戶;
3.符合市政府規劃重點發展的技術創新型產業(新能源、生物醫藥、網絡信息)單位和轄區重點或大型企業,經分局業務科領導批準后,不受單位人數及房屋產權限制,可在注冊登記地址立戶。
三、遷入家庭戶
因居住、房產變更、婚姻狀況變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請辦理戶口市內遷移,遷至家庭戶,具體包括:
1.結婚、離婚、收養情形辦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戶或并戶;
2.遷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產或向市(區)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戶;
3.配偶戶口在本市家庭戶,另一方戶口在集體戶的,應辦理并戶,遷入配偶家庭戶內;
4.父母與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屬掛靠成員的按掛靠本市親友家庭戶辦理);
5.掛靠本市親友家庭戶;
6.遷至親友房產立戶。
四、遷入單位集體戶
本人因工作單位變動、原掛靠家庭戶解除掛靠等原因,在本市無家庭戶立戶和遷入家庭戶條件的,可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入現單位集體戶。
五、遷入派出所代管戶
按本規范規定不能自行立戶且無遷入家庭戶和單位集體戶條件的,可遷入原戶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戶。戶籍民警應對遷入代管戶的條件嚴格把關,視情形收取下列材料(由派出所直接辦理遷入的除外)。